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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对西方离婚制度的影响(4)

时间:2023-05-02 16:49来源:毕业论文
而该时期罗马帝国风气败坏,加之自由婚的盛行,婚姻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冲击,离婚率 也节节攀升,这与上述的基督教严谨的婚姻观必然有所冲突,因此

而该时期罗马帝国风气败坏,加之自由婚的盛行,婚姻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冲击,离婚率 也节节攀升,这与上述的基督教严谨的婚姻观必然有所冲突,因此,基督教在罗马传播的同 时,也在对罗马帝国内的奢靡、腐败的社会风气进行改造,虽然这样的改造最初只是在基督 教徒内部进行。此后,随着“米兰敕令”的颁布,罗马皇帝承认了基督教,并宣布罗马帝国

①  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华侨大学学报(中国社会哲学科学版),2009 年第 2 期,第 70

页。

② 《圣经·哥林多前书》(7:10-12),和合本,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2009 年版,第 188-189 页。

境内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返还其被没收的合法财产,基督教也开始对罗马的离婚制度产生 了影响。其表现为一些信仰基督教的皇帝在面对罗马日益盛行的离婚风气情况下,开始通过 法律手段对离婚者科以刑罚来限制离婚。公元 331 年,君士坦丁开始颁布了限制离婚的法律, 规定男女离婚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并明确了男女无正当理由离婚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在君士 坦丁颁布的法律中,男方离婚的理由为妻子与人通奸、谋害丈夫和堕胎,女方的离婚理由为 丈夫犯有谋杀罪、以毒谋杀妻子和毁坏坟墓。如果男方无正当理由向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除 可以取回自己的嫁资外,还可以取得男方第二任妻子的嫁资;而女方若无正当理由提出离婚, 则会受到被男方没收嫁资,甚至是被放逐的惩罚。后 449 年狄奥多西二世在君士坦丁的离婚 法律基础上对增加了几条离婚的理由,如通奸、盗窃、殴打妻子等。到了优士丁尼在位时期, 离婚的限制愈加严格。他主张除男子有性功能障碍、夫妻一方想进入修道院或者夫妻一方被 长时间囚禁等原因外,否则禁止离婚。优士丁尼在公元 543 年颁布的 117 号敕令中,不仅废 除了协议离婚,还将片面离婚分为三类,即友好离婚、有正当理由的离婚和无正当理由的离 婚,并用列举了片面离婚的理由,如叛国、谋杀、妻通奸或夫在家通奸以及其他重大罪行。 此外,《罗马民法大全》也对协议离婚进行限制,“除夫无养家能力,或配偶一方为僧为尼而 协议离婚的外,其他协议离婚,一概禁止”。①后来,优士丁尼甚至对双方合意离婚的夫妻进 行严格处罚:没收财产并终身监禁在修道院。这是优士丁尼第一次限制人们的离婚自由,但 由于该规定过于严苛,又不符合以往罗马的习惯,因而受到罗马人民的强烈反对,被其继任 者废除。 

从上述立法可见,自君士坦丁为代表的皇帝信仰基督以来,罗马关于限制离婚的法律愈 加严厉,除去罗马前后继承的法律和各政治、经济因素外,这在宗教层面上也正好契合了有 着严谨婚姻观的基督教教义。 

综上,随着基督教被确立为国教,基督教的教义逐渐被罗马各个阶层所接纳,其婚姻事 务的管辖逐渐得到了罗马帝国的承认。而君士坦丁对基督教的重视也在教会和国家间建立起 了一种特殊的联系,此后基督教在罗马王权的庇佑下发展壮大,并与罗马自身的法律相互影 响、融合。基督教在一定程度上对罗马的离婚制度进行改造,尤其是在罗马自由婚成为主流 后,婚姻的稳定性受到极大的冲击的情形下,受到基督教禁欲和限制离婚教义影响的罗马皇 帝开始采取措施对离婚进行限制。从上文看,罗马皇帝对离婚的限制越来越严格,为实现对 离婚的限制还通过立法列举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还将对违反法律规定离婚的人进行严格处 罚。 论文网 基督教对西方离婚制度的影响(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63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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