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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渤海区域环境立法的现状(2)

时间:2016-12-17 20:03来源:毕业论文
(二)环渤海省、直辖市的法规、规章 环渤海地区共有三省一市,即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这里主要探究沿海省及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


   (二)环渤海省、直辖市的法规、规章
环渤海地区共有三省一市,即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这里主要探究沿海省及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适当介绍部分沿海地级市关于海洋保护的规定。目前,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编制了《河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河北省海洋开发规划》、《河北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坚持立法先行,先后出台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渤海的国际海洋保护文件
“1995 年,中国政府签署了旨在控制陆源污染的《华盛顿宣言》。1996 年, 中国政府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其中第十二部分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内容。中国政府于 1983 年批准了《73/78 防止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在 1988 年批准了该公约的第 5 个附件,1994 年批准了第 3 个附件。” 该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相应的国内法,即《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另外我国还是《1972 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在中国具有相应的国内法,即《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上诸条约皆适用于渤海,且大多数条约已经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现有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随着渤海环境的恶化,中央及地方政府高度关注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案与措施,尤其是环渤海各省市更是针对渤海环境具体的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条例。这些无疑是治理渤海环境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渤海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及理念等方面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
(一)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从宏观角度看,我国所有的部门法都受宪法统筹领导,宪法为主干,其他基本法为支干,层层相扣,互相扶持,这才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从微观角度看,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渤海环境的中央法律文件,所以渤海环境的保护及整治更大程度上是依靠沿海省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办法等发挥作用。显而易见,这就使我国渤海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缺少主干(中央立法)而只存在地位平行的众多互不统属的支干(地方立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缺少主心骨的法律体系,不仅不利于法律的效力的实现,还大大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进程。虽然某些程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似乎能够充当这个主心骨,但由于上文提到的渤海环境的特殊性,使得这部法律缺乏针对性,故而可以说我国渤海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缺乏主干、主心骨,是不完善的。
(二)立法部门过多,权力分散,法出多门
我国渤海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主心骨,只有支干无主干,而环渤海各省市都有立法权,且互不统属,更有甚者彼此之间存在矛盾互相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这就导致了立法部门过多,权力分散,法出多门的尴尬现状。其危害往往表现为各省市在立法方面我行我素,标准不一,缺乏共同的约束以及通力合作,进而导致人们对地方的法律约束莫衷一是,甚至导致渤海环境保护整治的低效率甚至无效力,最终动摇法律的权威,阻碍建设法治国家的脚步。要改变这种严重的状况,最好的办法是中央针对渤海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富裕渤海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一个主心骨,这样就可以避免沿海四省市立法缺乏约束和标准不一的状况。若无法制定渤海保护的特别法,也可以建立渤海环境保护立法协调机制,是沿海四省市在立法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协调有序,改变我行我素、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具体的解决办法我将在下文中具体阐释,此处不做详谈。 浅析渤海区域环境立法的现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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