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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5)

时间:2023-02-21 22:48来源:优尔论文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 标准答案: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首先,由于多个加害人在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他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标准答案: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首先,由于多个加害人在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他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受害人没有必要逐一地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7]他只需要证明多个加害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即他们知道并且愿意协力导致所追求的后果)且他们中任何一人的行为与其损害存在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则具有意思联络的全部加害人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就表现为可能的因果关系(moegliche Kausalitaet)。因为意思联络使得数个加害人的行为被整体化评价为一个侵权行为,各个加害人虽然只是承担其中的一部分行为,但是他们的行为因主观上对共同目标的追求和客观上的共同协力而成为了一个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之间当然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无论具有意思联络的多个加害人是造成了受害人一项还是多项损害,受害人都无须证明每一个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对其损害的原因力(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因为意思联络使得加害人的行为被整体化评价为一个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损害都是这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以任何其行为被纳入整体性评价的加害人都要就全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亦即全体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标准答案: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第三,加害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与其他加害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否则他不能以某一损害并非自己实际造成的,或者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超出了自己的预见范围,或者自己实际造成的损害部分很小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 

 

        最后,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应由受害人负证明责任。侵权法必须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利益,不能完全偏向一方。既然侵权法已经减轻了受害人在证明因果关系上的难度,那么在主观要件上就应当对受害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受害人应当证明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就不能减轻其在因果关系上的证明责任。他想要每一个加害人都对其承担责任,就必须依据肇因原则逐一证明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标准答案: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由此可见,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由共同加害行为的规范目的所决定的。正因如此,德国迄今为止的通说与法院的判例都认为,共同加害行为必须以意思联络为其基本构成要件。《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durch eine gemeinschaftlich begangene unerlaubte Handlung),每一个人就损害负责任。”第2款规定:“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Ansifter und Gehilfen stehen Mittaetern gleich)”。依据德国民法学说与判例,所谓“共同实施(gemeinschaftlich begangene)”是指数个加害人“知道且意欲协力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sie in bewusstem und gewollten Zusammenwirken den angestrebten Erfolg herbeifuehren)”。[8]意思联络表明,多数加害人在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中,不仅有共同追求的目标,相互意识到彼此的存在,且客观上也为达致此目的而付出了共同的努力——各自承担了有一定数量的、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行为部分(Tatbeitrag)。当具有意思联络的数人加损害于他人时,即便无法查明具体造成损害之人或各加害人的加害部分,同样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因为意思联络足以使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得以满足。简言之,共同的意志产生了共同的原因。[9]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5):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40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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