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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

时间:2023-02-21 22:48来源:优尔论文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___________,分别给予处分。

A、情节的轻重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得的数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标准答案: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林某,党员,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任A省B市C区区委(副厅级),2018年1月至3月任B市副市长。邱某,党员,林某妻子,某国有公司员工。

 

2015年7月16日,C区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叶某在林某家里以恭贺林某之子考上大学为名送给邱某60万元现金,林某回家后,邱某将此事告知林某,林某让邱某将钱收好。

 

2016年9月18日,叶某在林某办公室请林某在其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方面给予关照,林某承诺帮忙。2017年2月10日,叶某与林某在某饭店吃完晚饭后,送林某上车时在林某车上送其现金80万元,感谢林某给予的关照,林某客套之后将钱收下。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林某利用其担任区委的职务便利,为叶某实际控制的C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邱某对此不知情。2018年3月,A省纪委监委对林某和邱某立案审查调查。

 

【分歧意见】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标准答案: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针对该案中邱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与邱某涉嫌共同受贿犯罪,林某构成受贿罪,邱某帮助其收钱,是帮助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对林某帮助叶某谋取利益不知情,其不构成犯罪;虽然其收了叶某的钱,但其职务为公司员工,没有执行公务,其也不构成违纪;不应追究邱某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与邱某构成部分共同违纪。林某与邱某共同收受叶某60万元的行为构成共同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纪;林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叶某谋取利益,收受叶某140万元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应认定邱某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标准答案: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邱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就本案而言,邱某行为能否认定其构成受贿犯罪,关键看其对林某帮助叶某谋取利益的事情是否知情及知情后的态度,即林某和邱某是否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在本案中,邱某对林某帮助叶某谋取利益的事情不知情,其收受叶某钱款也没有受托或转达请托事项,邱某收受叶某60万元现金是基于收受礼金的故意,不是受贿的故意。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不能认定邱某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40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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