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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更新时间:2011-6-3:  来源:毕业论文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在肯定听证制度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发现了一些不足和缺陷,包括: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以及听证制度本身不够规范和统一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入手: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扩大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在走出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的误区后,听证制度的作用将日渐突出,对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公民合法权利的文护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听证制度;不足;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

  

  Talk about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with perfect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the mark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ea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urteen years, safeguard citizen's basic right and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exercised plays a major aspects of the role. In the hearing system premise, we still find som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including: the scope of hearing, and hearing record through the narrow effect not specified and hearing system itself is not standard and unified, etc.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from the following: expanding the scope of hearing, and hearing host system, further perfect the procedure for examination, expand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to people, increasing the franco-prussian propaganda, enhance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 In out of the "heavy entity, light program" after the hearing system, the error of the role, will be for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citize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hearing system;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improvement; the system of the hearing host

  

  目录

  引言.... 1

  1.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1

  1.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1

  1.2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 2

  1.3申请听证的形式未做明确规定.... 2

  1.4听证程序未被严格执行.... 2

  1.5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角色显失正义.... 2

  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 3

  2.1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 3

  2.2“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 3

  2.3行政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3

  2.4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 4

  3.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4

  3.1听证的范围应扩大.... 4

  3.2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5

  3.2.1完善职能分离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法律地位.... 5

  3.2.2完善回避制度,从个体上保障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位.... 5

  3.3保障听证制度与相关行政救济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5

  3.4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6

  3.5制定完善、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 6

  3.6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6

  3.7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词.... 9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程序从制度外形上讲移植于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事实上作为一种听取“群众意见”的思想和活动我国早就存在,只不过没有形成法律制度。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点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和答复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1]设立听证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受行政处罚的一方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另一方面有利于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规范行政权的使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相关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协商的机制,听证各方在听证过程中加强了沟通,使根据听证作出的决定更有说服力。听证基于其自身的说服力和公正性,可以促使处罚决定的实施,缓解社会矛盾。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的结果。[2]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出台到现在的十几年时间里,在肯定取得的成果的前提下,不难看到听证制度的不足和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去完善。

  1.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1.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并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除行政处罚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外,还有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3]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又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等。国外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适用范围较广,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适用于相对人不利的处分;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仅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除了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许可外,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则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这种现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行政法的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出台了14年之久,其实施过程中不难发现这一漏洞,需要立法机关尽快的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行政拘留和其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列入听证的范围中。因此,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趋势。[4]

  1.2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

  听证程序与行政决定权力的抗衡机制无法保障。听证笔录一般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书面记载。它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笔录是对整个听证过程所作的记录,以它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是听证程序抗衡机制实现的最终保障。听证所形成的笔录是封闭的,未经听证的证据不得成为该笔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根本没有体现出“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唯一依据”的理论要求。但在《行政许可法》中,这一问题得到了重视,在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5]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文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而听证笔录作为听证会的书面记载,它的作用在于为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否提供依据,可以说它的正义与否直接的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说听证笔录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即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那么,听证会的意义就淡然无存了,也就影响到了实体公正。所以,听证笔录是行政听证的重心所在,在行政听证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6]

  1.3申请听证的形式未做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7]当事人应以何种形式提出听证?是书面申请,还是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可以。这一点,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根据部门规章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的请求,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限制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在程序上与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相悖。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在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3天内,只要当事人有请求举行听证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就有义务举行听证。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限制性地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听证的”作为申请听证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不管是口头或书面的请求,只要当事人有要求的意思表示都应认为提出了听证要求。

  1.4听证程序未被严格执行

  在我国一向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恶习,听证程序往往不能被严格的执行。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大多数人认为听证会只是行政机关在“做做样子,过过场而已”。虽然,听证程序在立法上得到了肯定,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尽人意。由于行政人员业务素质低,对听证程序的不了解以及不重视,使得听证程序发挥不了它应用的作用。

  1.5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角色显失正义

  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往往扮演的是被质问的角色,因为听证程序就是针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而进行的,这与它往常“公民合法权利的文护者”的形象不符。听证会是典型的“官民对话”,在这场较量中,民是弱者,出于同情弱者的缘故,行政机关成了反面人物。

  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

  2.1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

  许多行政人员自进入行政机关后,整天忙于应酬,想着如何巴结上司,如何升官,忘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对旧法律一知半解,对新法律闻所未闻,与自己业务不相关的就不关心,作为行政人员尚且如此,普通老百姓就可想而知了。由于行政人员的素质低,听证会变得不透明,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调查,我国人情案、关系案的比例居高不下,很大一部分的行政案件是在酒桌上办成的。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低对我国法制建设是极其不利的,他们作为法制化建设的“领头羊”况且如此,也难怪老百姓对程序不够重视。

  2.2“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

  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大多数人认为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过过场而已!”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8]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与“实体相当”相提并论,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守法,但是几千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是对程序方面注意不够,“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大多数人乃至法律工作者都认为只要有“理”,自己就是对的,对法律程序的“无视”到了可怕的地步。

  2.3行政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行政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要依赖各项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才能完成。一个合理的听证程序,必须有完备的制度体系。它包括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质证制度、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内在的制度体系。而目前我国这些制度还很不健全,有些制度,如物质保障制度。虽然《行政处罚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9]但在实践中常因行政机关经费不足而无法履行或大打折扣;有些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甚至有些制度,法律上根本未作出规定,如监督机制。这些都导致了听证程序无法进行。这就好比一辆车,当车没了汽油,它是开动不了的。行政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是离不开各项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即使政府在大力宣传公民要用法律武器文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4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

  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听证程序是一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的正常运转,除执法人员的努力外,更需要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积极主张权利。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意识极为淡薄,他们不想听证,不敢听证,不要听证,他们怕得罪了行政机关,导致有法可依却不依的现象。甚至在工作人员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时,一脸茫然。在被告知什么是听证制度时,才知道有听证这一程序的存在,可见公民对法律的生疏以及对自己权利的文护方面明显落后于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很多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政权以及复议请求权、行政起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等,但公民通过行使这些权来文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却相对较少。听政程序制度的良好实施效果,以及法治的实现,都还有待于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利权意识的增强,否则,法治社会不可能实现,行政听政制度功能也不能很好发挥。当然,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是和历史原因分不开的,古人忌讼,息讼的思想以及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老百姓有了“官官相护”,“民不告官”的心理,即使自己有证据、有理由,也不敢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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