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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问题浅析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5-25:  来源:毕业论文
  (三)教育经费配置不均

   中国是穷国办大教育,而且是办全世界规模最大的教育,必然面临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得到了飞速地发展,然而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国务院早在1993年办法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确定在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但直到目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也未能达到4%。更严重的是,低水平的教育经费投入并没有完全用来发展教育,而是被其他部门挪做他用;有的地方由于财政紧张,资金短缺,教育经费无法到位。

  个案:(某行政人员)有限的教育经费基本上都投进公立学校了,公立学校毕竟是国家办的,底子好,是正规教育的主力军。政府有关部门有时会动员一部分企业为民办学校捐款。但是,有谁会是真正想要去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呢?

  (四)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自身的原因

   经济贫困是现实的客观原因,除此之外观念落后是主要的主观原因。农民工中的一部分人希望孩子通过读书的方式改变父母贫困、落后的状况,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认为读书没有什么用,他们认为时下城里的工人纷纷下岗,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他们的孩子即使读了书,今后未必能在城里找到合适的单位,与其这样浪费钱财,还不如让孩子早点学做生意,多赚些钱,为结婚成家做好准备.因而,放弃让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频出制造了恶性循环的环境。

  另外,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对其子女受教育权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大量的研究表明,孩子学习成功与否,与家长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家长对教育不重视,或者家长不具备教育孩子的条件(包括文化素质、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等),孩子的学习状况几乎都不理想。城里的大部分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也不懂得教育孩子的艺术,家里也没有营造适合孩子读书的基本环境。这样,就导致了由于学习受到极大困难而不得不中途退学的后果。

  (五)政府管理的缺位

   这里的政府包括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尽管中央政府部门制定了一些原创性文件,但没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或具体的实施意见;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对国家、对社会未来的重要性。就流入地而言,只强调自身的经费、管理等困难,而根本忽视了流动人口为本地建设做出的贡献;就流出地而言,只想着自己方方面面的困难,而忽视了流动人口外出挣钱回来后,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的积累性贡献。另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本位意识太浓,没有大局观念,没能把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落实到实处,从而造成了贫富悬殊这个长远的、根本性的问题。在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上便产生了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不作为和难作为的情况。

  我国《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这个规定本身的意思是让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共同承担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责任。但是事实上,流入地政府会认为随迁子女教育问题首先应该是流出地政府的责任,在流出地政府无法解决后,才是流入地政府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态度上也有先后之分,容易出现惰性。而作为流动儿童来源的流出地政府,在实际过程中很少过问儿童是否留在家乡或跟随父母进城,这样也就谈不上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外流的问题。目前,越来越多流动儿童的出现正说明了这一点。流出地政府的“放任政策”加上流入地政府认识上的偏差,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难度。这样一来,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就成了“教育皮球”,被踢来踢去,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五、从保障机制看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

   法律对受教育权做出规定只是对权力的认可,农民工随迁子女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权力保障机制是否健全。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是一个系统,包括诸多因素,我们将从国家保护、社会保护和家庭保护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家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解决流动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面临的困境最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国家力量的介入。所谓国家保护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现实状况,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制定、调整教育政策,以有效保护农民工子女得到公平的受教育权所进行的策略整合[7]。 首先,完善国家法规、政策,以确保农民工子女的基本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现代教育是法制化的教育,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也必须建立在现代教育法制的基础之上,由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问题,对于其受教育问题,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为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了依据和支持。但是,过多的临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政策的不稳定性和缺乏延续性。因此,国家既应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国家在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条件保障上的义务条款,明确各地、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弟学校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切实文护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

  其次,变更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并完善与其挂钩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的时代己经呈现出流动的特征,而户籍制度是流动人口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主要原因,从本质上看,户籍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其核心是在为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秩序”。因此,应从户籍制度的改革开始,废除二元对立的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使国民教育一体化。

  另外,我国现有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必须打破现行以户籍制度为依据的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实行适龄儿童按居住地原则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在教育财政拨款时,将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纳入财政预算,取消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上学要交纳借读费及赞助费的规定,使城市农民工子女能与城市子女享受到同等权利与待遇,同时整合城乡教育资源,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教育平等。

  最后,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标准并大力提升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质量。从当前的实际出发,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标准可以比公办学校甚至一般民办学校低一些,但学校必须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审批手续和费用应酌情减免.坚决取缔非法办学,切实规范招生行为,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有资格办学的农民工子弟学校,防止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另外,要尽自己最大的女里对农民工子女学校进行帮助。比如鼓励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弟学校开展“一对一”、“手拉手”的活动。

  (二)社会保护

   社会的保护和教育是人的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社会保护是通过社会教育来实现的,我们应整合多种资源,形成社会保护合力,加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目前,很多农民工子弟学校往往面临着管理不正规、资金短缺、师资力量缺乏、教学硬件简陋、教师负担过重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发动社会的力量对其进行帮助。比如城市孩子淘汰的文具等学习用品中,有很大一部分对农民工子女来说也许就是很缺少的,我们可以在城市的社区中设立一些学习用品回收点,发动市民将尚可使用的学习用品捐赠给农民工子女学校。

  面对师资力量匮乏这一状态,可以充分利用高校青年志愿者队伍。比如在北京,居全国十大杰出志愿服务集体之首的中国人民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与北京华奥民工子弟小学、行知打工子弟学校都有长期的支教项目,高校青年志愿者普遍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知识修养,虽然教学经验还有待积累,但是其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都无庸置疑,经过一定的训练完全可以胜任小学、初中义务教育要求的任务目标。

  (三)家庭保护

   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庭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化机构担负着特殊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受教育者在家庭中所受到的,由其家庭成员(不论长幼,但主要是双亲)施予的自觉的或非自觉的、经验的或意识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多重水平的影响。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农民工家庭所具有的脆弱性特质决定了其子女所接受的家庭教育是有限的,所以,必须强化外出务工家长对子女成长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

  首先,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父母要从思想上重视教育,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父母平时应该多通过各种方式与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学校生活等情况,多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鼓励孩子学习,利用务工淡季尽可能地与孩子在一起,让孩子感受到关怀,体会到亲情。父母还应该主动与孩子所在的学校班级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定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孩子的学习和思想状况。

  其次,建立学校与家庭互相沟通制度。学校教育需要家庭教育的支持和配合,没有家庭配合的学校教育永远不能完成教育任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者相互促进,密不可分。陶行知说过:“学校教育的功效,一部分要靠着学校和家庭的联络。”为此,应加强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的联系沟通,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家长通报学校的工作和班级情况,让家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加深家长和教师之间的理解。在家长没有意识到两者配合协调的重要性时,学校有责任主动和家长联络,从学校走出去加强和家长的交流,共同致力于孩子的教育[8]。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1]吕思思、刘冰:《农民工子女就学人数激增,乌鲁木齐加高入学门槛》,载2007年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2][3]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9.

  [4]许育典.面向二十一世纪台湾教育法制的根本问题及其检讨—一个宪法与文化的反思[Jl政大法律评论.

  [5] 蔡欲论学生受教育权及文护途径仁川.北京:北京科技大学,2003.16

  [6]徐林清《我国农民工现象的分析》,《岭南学刊》,2002年第3期

  [7]张学亮.法律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闭.延边党校学报.2以”年9月第19卷第3期.

  [8] 郭阿苏.当前农村家庭教育现状与对策思考闭.青年教师.2007年11月,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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