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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0-11-22:  来源:毕业论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 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1、 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2、 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3、 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今年4月2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专门播送了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节目,否定了子女们的错误做法。河南鲁山县土楼王村早年离婚的袁书荣,与同村已丧偶的景锡良再婚,袁的四个子女除横家阻拦外,还经常上门吵骂,认为袁的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并拒绝履行对袁的赡养义务,双方一度对峙,水火不容。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2001年7月18日,鲁山县法院到当地开庭,并当庭宣判,四个子女供给其母每月65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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