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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税务警察的探讨

更新时间:2010-8-10:  来源:毕业论文

我国设立税务警察的探讨
曾经有一段时间对我国设立税务警察进行过热烈讨论,并似乎就要成为现实。但至今仍没有成为现实。那么,到底我国是否需要设立税务警察,能不能设立税务警察,我觉得应该搞清楚,以利于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前期回顾

    1999年人大会议专题报道称: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前天说,政府正在考虑建立一支税务警察队伍,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行,文护国家税法的权威。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称:80年代末,我们提出了设立税务警察的建议,经过90 年代初期的试点,朱总理曾批示:同意建立税务警察。我们希望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税务警察制度的建立,以便文护税收法律秩序,健全税务司法体系,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税务法庭专门审理税务案件。2003.01.19《大洋网》也报道:据信息时报报道,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政协九届委员建议,设立税收法庭和税务警察,打击那些以所谓“税收筹划”为名的专门策划并兜售偷逃税方案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律师和税务师等。

    我国也在一些地方进行过实验,如贵州省黔西南州成立税务警察大队就取得了较大成效。报道称:贵州省黔西南州为改善税收工作内外环境,长期有效地打击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州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下文由公安、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成立税务警察大队。随后,晴隆、册亨、兴义等5县市相继挂牌成立机构。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税务警察大队在办理各项涉税案件中,由于动用了公安的司法权力,显然比过去打击有力。一年多来,该州税务警察共查处4件抗税案、5件偷税案、2件欠税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件,补缴税款169818元,罚款59670元。黔西南州税务警察大队隶属黔西南州公安局。下设国税、地税、财政税务警察分队。负责查处刑法规定的12种涉税案件和一切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税警大队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公安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实施侦查破案;税务机关负责侦查办案中涉及税收法律、法规、财务和税务技术等专业性问题的处理、解答和确认工作。税务警察大队的成立,克服了涉税刑事案件单纯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的不足:一是克服了公安警力不足,以及干警对税务专业知识缺乏了解等问题;二是克服了重复劳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取证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时,公安机关又要重新取证认定,既浪费了时间和人力,又给了犯罪嫌疑人缓冲的空间。黔西南州税务警察大队的建立,使税务与公安两个不同的执法部门有机结合在一起,优势互补,不仅简化了办案手续,节约了时间和人力,追回了税款,更重要的是,它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为税收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可行分析

    设立税务警察有法律依据。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把包括税务方面的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不再负责侦查涉税案件,各地税务检查室已经撤销。这一修改使得建立专司涉税案件的税务警察有了法律的依据。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对涉税犯罪行为以专门章节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何为犯罪、犯何种罪、受何种刑罚、罪与非罪的界限得到了明确。这就要求办理涉税案件的公安人员必须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是一般警察难以胜任的。因此,设立税务警察专司涉税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各类公安警察是税务警察设立的借鉴。铁路公安、民航公安、林业公安、交通公安经过十多年的运作,在机构建设、组织管理、职能分工、办理案件等方面已经积累和总结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建立税务警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借鉴这些经验。1999年1月缉私警察的组建也为建立税务警察提供了经验。

    建立税务警察已有基础。各地税务稽查组织已经非常完备,稽查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查处涉税违法活动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而公安机关的经保部门同各类经济犯罪打了多年的交道,在办理经济案件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且熟悉法律知识。只要将税务稽查和公安经保两者结合起来,发挥各自的优势,税务警察的业务就能很快地开展起来。

    国外已有成功的范例。美国的税务警察拥有比一般警官和法官更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冻结存款、封闭私宅、收缴财产,直至纳税人缴清税款。美国税警还享有查处权,通常可查阅纳税人帐户、存款等,情况特殊时,还查查封纳税人私有财产,并予拍卖。美国通常的案件追溯期为3年,而对不申报、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者可无限期进行追究。意大利税警:意大利财政部拥有一支24万人的武装财政卫队,即税务警察,专门负责对偷漏税的调查,海关关税的检查与计征以及文护税务秩序。财政卫队的总司令由内阁任命,是从军队中挑选的四星将军。日本税警是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员,职责上以打击涉税犯罪为己任,但不允许配枪,并且隶属于税务局,可以说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警察。在日本,有一个专门的称谓“查察”来表达这种特殊的制度。日本税警除了有询问、检查和证据保全等非强制调查权力外,还拥有突击搜查,封闭扣押证据等多项强制调查权。强制调查必须要取得法院签发的搜查令、扣押令等才可以行使。另外,监视居所、跟踪、搜身等针对人身权的调查手段,也是税务警察依法拥有的权限。日本的税务警察集中精力打击数额巨大、手段具有代表性或是公众人物、知名大企业的犯罪。俄罗斯联邦境内已建立了88个税务警察机构,共有税警1.1万人。按照规定,税务酚农警察可以荷枪实弹,强制执行公务。税务警察署及其他地方机构负责检查活动的安全,保护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非法侵害,以及预防、揭露和制止税务机构内部的徇私舞弊行为。

    三、借鉴国外 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借鉴国外税务警察制度,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不可以盲目照搬。意大利税务警察队伍的前身是成立于1774年的海关警卫队,后逐步演化为警察职能。起初,意大利税务警察的职责只是征收关税,保斡胚境,后扩大到现在的职能。这一切都是与意大利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海上贸易发达的经济特点相适应的。俄罗斯税务警察是俄联邦在国家预算收入流失严重,财政陷入严重困难情况下组建的,可见它的建立也是符合俄罗斯当时国情的。德国、荷兰等欧盟国家实行的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是与其特定社会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如德国实行以自由竞争为基础,以经济秩序为规则,国家必须干预和社会平衡有机统一的社会经济制度,能够比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达到和实现社会平衡。因此,税收在德国国民生活中占有崇高地位,其联邦宪法以三分之一的条款对税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依法赋予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以至高无尚的权力(警察、检察与行政),但同时又十分注重权力的相互制衡,使税收执法符合效率、公平原则。荷兰的经济以国际贸易为主,其国际贸易总额约占世界总额的10%,因此,结合国情,荷兰除设置了11个地区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外,还单设了—个与国际合作、专司跨国公司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的直属调查局。可见,在世界两种主要的税务警察制度模式中,尽管各国采用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都是其各自国情的体现。

    国外税务警察制度表明,税务警察制度必须立法确立。建立税务警察,依靠司法力量或带有司法性质的执法力量文护税收,首先应明确其职权,并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这就必然触动司法体制,如不经立法程序特殊加以规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职员权限,都是无法运行的。前面所述,不管是意大利、 俄罗斯,还是德国、荷兰等欧盟国家,都是通过特殊、专门立法确定了税务警察的特殊职权,即税务检查权和必要的刑事侦查权,但又强调税务警察专司其职,既区别于一股警察,又有别于税务稽查,以免混淆职能,丧失制约。

    税务警察应由国家税务机关管辖。税务警察是为巩固中央政权、强化调控功能而建立的,因而具有法律地位。无论是实行集权独立税务警察体制的意大利、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实行分散灵活税务警察体制的德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税务警察均归属于国家(中央)税务机关管辖或听从国家(中央)税务局长调遣。税务警察设在税务机关内部不仅体现了税收的特殊地位,增强了税收执法的刚性,还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同时,在税务系统内部设立税务警察,也是查处涉税犯罪的专业要求。从目前看,各国的税收政策都比较复杂多变,比如德国的基本税法就有几千条,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税法越复杂。其它部门是无法弄清这些法律规定的。没有专业人员的鉴定,很难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再进一步看,意大利、俄罗斯税务警察制度模式的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映快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有效打击涉税犯罪。其不足在于:一是存在税务机关与税务警察机构职能重叠问题,不利于协作配合、提高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效率,且易导致越权执法或施权无度。二是缺乏适应地区特点的执法灵活性。三是带武装的税务警察,持枪荷弹易与纳税人发生冲突,使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紧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我们研究别国的制度,要把握好度,学会扬弃,吸收百家之长来补己之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经济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特别是一些国外企业的涌入,必将带来各种冲击。税收方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税收体制,有力地打击税收犯罪,比较简单而可行的办法是对现时警察制度基本上不作大的改变,只是把公安机关现有的经济警察“切”一块出来,与税务机关的稽查局合并成一个单设机构,归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在业务上由公安部指导。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要加大这部分人员的税收知识的弥补,以更好的保障税法的落实。在对涉税违法的惩处上,不要动不动就用刑法,使偷税者落个倾家荡产、身败名裂的下场。所以尽管对偷税的处罚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并存的现象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但在实践中仍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双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总量上保障着法的公平。这一点与目前中国国情基本相同,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制度的同时也要继承自己的优点,进一步找好二者的平衡点,使刑事处罚与行政措施相辅相成,共同文护国家的税收制度,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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