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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缓刑的适用条件

更新时间:2015-6-24: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缓刑的适用条件
【案例】

被告人王二系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户,被告人张三系司机,二人经人介绍认识。

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三采用翻窗入室、偷配钥匙等方式盗窃他人载货汽车四辆,卖给被告人王二,共获款8万余元。王二将收购的四辆赃车拆解后转售给第三人,得款近10万元。后案发,王二、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张三盗窃而来、卖给王二的四辆货车价值20万元。

重庆市某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二犯盗窃罪,被告人张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处罚。

【审理】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

1、王二已经向三名受害者中的一名赔偿人民币6000元,并获得了该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2、被告人王二此前并无前科,其住所地居委会、街道办出具了王二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

3、被告人王二住所地居委会、街道办出具请求书,要求对王二从轻处罚,并表示愿意今后对王二进行帮教。

一审开庭结束后,在法院的协调下,王二赔偿了另两位受害人各15000元,并取得了该两位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务,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王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遂判决: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此案涉及到缓刑的适用条件问题。

一、缓刑的概念与特点

1、缓刑的概念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指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暂缓刑罚的执行,而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若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1],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有《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优十九条[2]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2、缓刑的特点

(1)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2)必须满足《刑法》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具有适用缓刑的法定障碍情形的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
(3)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

(4)宣告了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两种命运。在考验期内,若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有《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优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我国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可见,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的条件包括: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适用对象是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宣告缓刑。判处管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此处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尤其是根据其法定与酌定的从重、从轻、加重情节,综合判断后的最终的量刑。

(2)犯罪情节较轻。缓刑只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关于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轻重的判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犯罪行为的手段。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使用欺骗、市场交易的的手段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犯罪情节较重。

第二,犯罪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犯罪动机 “有情可原”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要比动机卑鄙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要轻。

第三,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及地位。一般说来,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犯罪的犯罪分子属于主犯,其犯罪情节远大于从犯。

第四,犯罪时的主观态度。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故意型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要大于过失型犯罪的犯罪情节。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的概率就远远大于盗窃罪被判处缓刑的概率。

第五,属于预谋犯罪还是激情犯罪。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即便都属于故意犯罪,但有精心预谋、精心设计反侦察计划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情节要大于激情犯罪。

第优,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损害后果越严重,犯罪行为的情节就越严重,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概率就越低。

第七,案发地点、时间。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在发生在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要大于案发于荒郊野外等人迹罕至地方的犯罪行为;案发于深夜、凌晨时点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要大于案发于白天的犯罪行为。原因在于,案发时间地点的不同,案件被人们知晓程度也不同,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自然迥异。

第八,案件传播的范围。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案件被传播范围越广,案件越是被人们所关注,犯罪行为的情节也越重,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难度越大。

第九,案发的原因。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及原因力的,犯罪情节就较轻;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及原因力的,犯罪情节就较重。

第十,被害人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发生在亲属、邻居等熟人之间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情节要比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犯罪行为情节稍轻。

第十一,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或属于救灾抢险物资等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犯罪行为若侵犯了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就属于情节较重;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对象,就属于情节较轻。
第十二,犯罪分子是否因犯罪行为获利。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因犯罪行为获利越多,犯罪情节就越重;反之,没有因犯罪行为获利或获利较少,犯罪情节就较轻。

(3)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作为有条件暂不实际执行刑罚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的适用对象注定了只能适用于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首先,犯罪分子一贯的表现。一般说来,在犯罪行为其他方面相当,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更有教育挽救的必要和可能性,也更有可能被宣告缓刑。

其次,犯罪分子的职业和身份。一般说来,同样的犯罪情节,有正当职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远大于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罪犯;同样的犯罪情节,大学生罪犯适用缓刑的概率要比文盲稍大。倒不是刑罚的身份歧视,而是由于:通常说来,有正当职业,接受过良好教育者自我反省、自我纠错的能力就较强,行为的控制力也较强,人身危险性较小。

再次,有无悔罪表现。这里的悔罪表现包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对受害者积极赔偿,主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积极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

再次,犯罪分子年龄。一般说来,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被宣告缓刑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最后,犯罪分子的身体状况。一般说来,身有残疾(如聋哑人、盲人等)、体弱多病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概率较高,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4)犯罪分子有无再犯的可能性。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报复,是一种严厉的打击犯罪的手段;其次目的才是教育。这就决定了缓刑只适用于部分教育改造难度小,再犯的可能性较低的罪犯。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首先,是否有有利于犯罪分子自我改造、自我教育的环境。比如在家庭破裂,家属素质较低的犯罪分子,远比身在温暖、和谐家庭的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大。

其次,是否是恶习难改的犯罪分子。一般说来,惯偷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大,对其适用缓刑可能性较小。

再次,是否是对犯罪物品形成精神依赖的罪犯。比如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再犯毒品犯罪的可能性就很高。

最后,是否对犯罪行为形成病变性嗜好的犯罪分子。比如不少强奸犯对性就有典型的病态性嗜好,其再犯强奸罪的概率非常大。

(5)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刑罚价值的评估。

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刑罚无疑具有强大的社会导向性。考虑民意、预估判决的社会反应是刑罚必须考量的因素。判决与普通民众法感情基本一致,与普通民众的公平正义的道德伦理感念不悖离,是刑罚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对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会伤害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激起民愤,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反之,对一贯表现良好、犯罪行为系事出有因、并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可能更能激起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感,让百姓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法的正义,民众更易形成遵法守法的信念。

2、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

尽管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如果具有某些情形的,也不得适用缓刑。学理上,通常将这些不得存在的情形称为适用缓刑的排除性条件:

(1)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由于累犯缺乏自我教育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教育改造难度大,人身危害性较大,对其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目的,也不符合设置缓刑的立法目的,故除非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否则累犯不适用缓刑[3]。

(2)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对犯罪行为起着策划、组织、领导作用,其本身人身危险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再则,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排除缓刑的适用,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量刑均衡性,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3)属于重点打击的犯罪。

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容破坏,否则会受到刑罚的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类的犯罪历来是刑罚从严打击的对象。正因如此,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犯罪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出现,否则被告人被适用缓刑的可能性非常小。

此外,刑罚重点打击的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以及在关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刑事政策需要适时调整宽严的对象、程度、范围。如果恰恰属于当地当时期重点打击的犯罪,即便犯罪分子符合缓刑适用的其他条件,一般适用缓刑的概率也较小。比如针对毒品犯罪巨大的危害,毒品犯罪案件多发等特点,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小;针对盗窃案件多发、人民群众对盗窃犯罪深恶痛绝的现实,法院一般对盗窃案件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概率也很小。

(4)适用缓刑会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刑法适用必须考虑其社会效果,若预判适用缓刑会与大多数群众道德感情与民意严重相悖,可能会伤害群众的法感情,伤害国家机关的现象,甚至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法院一般就不会适用缓刑。比如,媒体广泛报道的富二代故意打人案件,法院对富二代适用缓刑的概率就较低。

三,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王二适用缓刑是恰当的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王二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作出的法律评价,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顺利实现了刑罚目的。

(一)王二完全满足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王二的法定刑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满足了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刑法》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二涉案金额为20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2、被告人王二有诸多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而无从重处罚情节,故对王二量刑应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王二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满足了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

(二)被告人王二的犯罪情节较轻

1、被告人王二未实际获利。王二将收购的赃车出售,得款10余万元,除去支付给盗车人张三8万余元,除去赔偿给三位受害人的36000元(其中赔偿一位车主6000元,赔偿另两位车主各15000元),王二实际净亏损16000元。

2、被告人王二犯罪手段一般,其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完成犯罪行为,犯罪手段较为和平。

3、被告人王二犯罪动机不恶劣。其基于贪图小便宜而低价收购赃车,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作用较小。

4、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王二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有限,未造成他人伤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侵犯的对象属于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普通群众,不属于刑法重点保护的老弱病残孕等弱势全体或救灾抢险等物资。

6、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凌晨,案发地点在王二的废品收购点,知晓案件经过的人较少,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有限。

(三)被告人王二人身危险性较小,无再犯罪的危险

1、案发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王二始终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极好。

2、王二有正当职业,有和谐稳定的家庭,其有家庭责任感,王二生活的环境有利于其自我教育改造,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3、王二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恶习,周围群众及所在社区评价较好,教育改造难度小。

4、王二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主动缴纳罚金,以实际行动表明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

5、王二一贯遵纪守法,从无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没必要重处。

6、案发后,王二的家属以及所在社区均表示愿意承担今后对王二的教育、监督责任,王二的帮教体系健全,具备顺利实施自我教育、自我救赎机制,避免再犯具有现实可行性。

(四)王二所涉犯罪不属于刑罚重点打击对象
王二所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贪财类犯罪,不是刑罚重点惩处的对象,对王二适用缓刑不违反刑罚目的,不违背设立缓刑的初衷。

(五)对王二适用缓刑不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王二的犯罪行为基本没有民愤。三位受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不要求追究王二的刑事责任;案发后,王二周围的邻居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对王二深表同情,并上书法院要求对王二轻判,法院对王二适用缓刑当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优)对王二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法律的严厉与仁道,更能实现刑罚目的。

1、法院对王二适用缓刑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刑事政策总体要求

(1)对王二适用缓刑,利于王二教育改造

本案中,王二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基本没有民愤,对其适用缓刑,利于对其今后的教育感化和回归社会。

(2)对王二适用缓刑,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护国家长治久安。

(3)对王二适用缓刑,利于教育群众,获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保护民众法感情,利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最终实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对王二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刑罚的严厉与宽容的特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1)刑罚无疑是严厉的,但只有严厉不讲人道,不讲人文关怀的法律注定是残暴的,不得人心的,它只能给人们带来恐惧与厌恶,也注定着这样的刑罚得不到人民真正的尊重与敬畏,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其失败的命运是必然的。在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给与被告人必要的人文关怀,更能实现教育、感化被告人的目的,更能实现惩罚犯罪,教育群众的刑罚目的。

本案中,王二犯罪后果并不严重,其妻子无工作,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靠王二收购废品所得。将王二判处实刑收监执行,极有可能使王二一家面临妻离子散的结果,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王二的教育改造,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2)国家管理需要付出成本,实施刑罚同样需要极高的司法成本。考量司法成本与收益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现实意义。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有的放矢,对犯罪行为实施宽严相济,不但是刑法制定、修订需要注意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执法者需要考量的。对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非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适当从宽,利于有的放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完成刑罚使命。

本案中,对王二适用缓刑,符合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综上,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对王二的犯罪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结果公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肯定。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张三、王二均为化名)http://www.youerw.com

注释:
[1]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优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第优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 《刑法》第优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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