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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联系

更新时间:2014-10-18: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宪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联系
一、引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有机统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实现民主、厉行法治、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为基本精神。所以,从各个角度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观点,将宪法置于基础性地位,以宪法为根基, 充分发挥宪法的功用,这样才能在法治角度,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宪法的完善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都与民主政治的实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1 宪法的完善与民主政治的实行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demokratia,从根本来说,指的是“大多数人对国家的统治”。 作为民主政治的最高体现方式, 人民主权是整个宪法的立法基础。现在,分析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来说,在宪法中体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原则一般具有两种基本形式:直接规定法和间接规定法,直接规定法是由宪法进行直接规定,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第二种是间接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我国采取的是直接规定的方法,不管是哪个版本的宪法,都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文,这实际上是对我国国家政治正当性的最根本、最经典的论证。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质和根本是主权在民,它是无产阶级在政权创立的过程中, 充分分析和了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并对其进行批判地继承后,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特征。它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存在, 最终决定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宪法的目的和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而民主政治的施行,便是为实现大多数人统治国家的目的而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民主是宪法的基础和前提,而宪法则从法治角度,充分保证了民主实行,所以,宪法与民主和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得以产生和施行的重大前提,便是民主主体和民主事实的逐渐实现普遍化。而且由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和宪法的主要确认的基本内容与国家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有很大爱的关系,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2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主政治的实行
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构建民主化、法治化社会的过程。要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就必须认识到民主政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并坚决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大力发展社http://www.youerw.com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法制上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只有坚持民主执政,赋予人民更多权利,切实有效地让人民群众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社会建设过程中,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各项活动,在日常的政务工作中,通过各类民主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充分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丰富公民自主管理的民主形式, 拓宽公民利益诉求的主要政治渠道,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各项活动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从宪法实施的真正意义上,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和现实社会的根本需要,并有效发挥社会历史创造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推动和谐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纵观我国宪法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历部宪法第一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宪法十分重视人民权利的保护,而体现在民主政治制度上,从五四宪法到现行宪法,都一如既往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合理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内容,这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政治制度具有十分深远的作用。
三、宪法作为治国的根本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保障
治国的方略一般是两种:人治与法治。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根本来说,总是同法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作为国家来说,若要实现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便必须有宪法,甚至在君主制国家, 其宪法也有明确确认法治的。
而从深层角度剖析,宪法在确定了法治的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下,并使世界绝大多数宪法能直接规定法治实现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基本制度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法治的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管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对于法治的运行机制,一般是通过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的手段来运行,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其关键与核心是便是实现依法治国。尤其是更好地实施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更对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很大的意义。所以,在利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上,首先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合理性和健全性,充分发挥法治在有效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文明秩序是文持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文明秩序的最终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治精神来促进的,文明秩序的构建,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构成,其中法律能够达到和谐,是能否有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务。要从根本上做到法律的和谐发展和依法治国, 首先需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遵照科学和求真务实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要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首先就要保证基础和谐,基础的和谐,指的是宪法与一般法律之间的和谐。若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要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和基础性,并将其作为判断人们行为功过是非对错的基本法律依据,坚决抵制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产生,在利益合宪性审查机制建立的基础上,对一般法律进行审查。
现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的作用和意义,为了树立社会文明秩序,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下,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进行相应的有机结合。自从1954年宪法制定实施之后,我国宪法历经磨难,但最终得到逐步完善,达到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目的,并树立了宪法的权威性和基础地位,以宪法为立法基础,制定各类的部门法和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化、具体化,有效推动宪法实施。
三、宪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都将保证人权和各项基本权利当做目的和归宿
3.1 宪法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保障
人权的概念十分广泛,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法发展具体变化,虽然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但一般来说,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人权,(1)作为一种合理的道德权利,它充分表达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2)作为一种权威的法律权利,它通过进行相应的支付和法律安排,使人的利益和权利通过立法的手段,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3)作为一种实有权利,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他需要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法律的确认与保障。
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一直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首要体现价值,而保障人权的基础和前提便是宪法,不管是哪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宪法之所以处于中心地位,不仅是由于他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具体范畴和具体内容,而是由于它从立法的角度上,保证了人的基本权利,所以人类的宪法史,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一部曲折的保障人权的发展史。在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都是向着保障人权,讲宪政的的方向, 所以从根本来说,宪政与人权不可分离。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终极价值。
所以,不管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实践上,宪法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它通过制定相应的与尊重与保障人权有关的各项制度和法律条文,消除一切对人进行歧视的根源观念,从法治角度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有效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平等, 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3.2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保障人权和基本权利为基础
整个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他们共生共存,全面发展,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十分容易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 个人、群体和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 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和谐从根本上讲并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和谐作为一种文明有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需要从根本上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对于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来说,首先就是要树立人权高于一切的观点,尊重人权。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只有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人权, 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活动和社会行为的积极主体,每个人就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人类生存于这个社会当中的基础,便是人们基本权利的享有, 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捍卫自由等, 这些对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具有十分有利的作用,因而在社会各个阶层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通过各种工作、生活的机会的提供,并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等具体手段,使人们各司其职,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而, 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如果不能实现人权的普及,就永远不可能达到社会和谐的具体状态。
2004 年宪法开始明确地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到整个宪法的体系当中,“人权入宪”的有效实现, 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打开了大门。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规定方面,现行宪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首先将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国家机构前,位置的提前,更加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和基础地位,充分反映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的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的数目有所增加,内容更加丰富,从1954年宪法人权调理的14 条,到1975年的2条,1978年的12条,但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随着条目数量的增加,其内容也更加充实、具体、明确,充分体现了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关注。
四、宪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需要以宽容为原则,协调各方面利益
宪法的宽容从内在的角度要求在社会结构问题上,有效采用“多元体制”。许多法学家和社会学家都认为,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只有在其“赞成”与“反对”同样能够时, 才可能形成多元化体制。作为一个社会来说,只有既存在“反对”也存在“赞成”的条件下,才能够成为一个自由多元的社会群体。而在多元社会的社会体制中,不同阶层、不同人们由于利益和社会地位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在谈判、协商、妥协等问题上,相互协调多元意见或多元利益, 彼此之间进行有效和谐的相互讨论、谈判和妥协,从而即达成有效的社会共识。
“多元社会”作为宪政实施的前提条件, 宪政主义的和谐观念是一种对立与妥协的统一体。这充分要求国家、社会、阶级等方面的协调、妥协和统一,若没有协调和统一,对立就转化为一种影响社会发展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并使矛盾演化成各个社会阶层和人们的相互冲突甚至是武装对抗,而为了使国家能够实现团结,必须保证不同的社会阶层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妥协,因此, 妥协是达到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前提,而宪政的出现和发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的妥协机制。更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
所以,宪法的出现,其实更是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协调各方面利益的机制,它为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的解决确立了一个真正意义上对话的平台,使各个阶层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通过一种更加理性和有序的手段进行解决, 使社会获得持久的稳定与和谐。与此同时,我http://www.youerw.com们也应该明白,宪法中对各个阶层所进行的妥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妥协,这种妥协,是为了实现各方面、各阶层能够达到互赢互利、自由选择、尊重人权基础之上的所进行的制度性妥协。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当中,只有对国家实现绝对服从,才能够真正实现传统社会的和谐,而这种传统的观念,使一些人把社会的所有矛盾,尤其是公民与政府的一切对立现象,看作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宪法所体现出来的和谐观念是一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对立与妥协的和谐观念,对立、妥协与谈判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动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有效预防与解决矛盾的社会。比如政府针对群众的各类上访事件加以大力打击,但是我们需要看到,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恰恰是推动中国走向宪政与法治的巨大力量, 也是走向持久和谐的内在动力。过去的中国社会不是没有矛盾,而是矛盾被压抑而没有显现出来。同时, 由于个人依附于国家, 个人的主体地位没有确立, 个人的权利意识便根本无法产生。
五、结语
宪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目的上来说是根本一致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大法。宪法不仅整合具体法律规范并将其表现于宪法条文,还整合基本法律原则、政治原则和经济战略发展原则;不仅集中体现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各种对比关系,更能够集中体现各种经济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宪法和相应法律规范指导下,力求达更好地正好与利益各种资源,促进各种关系能够积极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宪法为根基, 充分发挥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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