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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4-8-22:  来源:毕业论文

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摘要: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我国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工作的桎梏之一,在广大基层法院尤显突出。随着执行实践地不断深入,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也愈来愈多地呈现,如执行体制上的缺失、执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欠缺等。只有在执行实践中不断地发现问题


、不断地解决问题,对人民法院顺利地开展执行工作、更好地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积极的意义。本篇所称的执行,仅限于民事执行。

关键词:执行难;成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实践不断深入,公民以法文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突飞猛进。另一方面,受主客观条件限制,案件执行的效果远低于社会期望值,涉执信访常年高位运行,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执行难"已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司法工作的首要桎梏。虽经多少代司法人不懈努力,"执行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纵观世界各国,执行难在一些国家法院系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他们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改革,如俄罗斯联邦法院执行局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照片、案件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印制在杯具上销售,让持有该杯具的公民成为线人,对被执行人在全社会形成震慑,加大执行力度,更好地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难"已成为新的发展时期世界性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行使执行权力的国家机关,其中心任务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矛盾能否成功化解,这是由多方因素共同决定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内在因素。笔者通过自身的司法执行实践,从时势、体制、环境、素质四个方面浅析造成当前执行难的成因,提出一些肤浅的对策。

一、执行难的成因。

(一)时势导致难度。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起积极作用的同时,各种思想也随之冲击着中国大地。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由于国内经济发展速度过快、收入分配等各种制度的相对滞后,国民收入两级分化不断扩大,物价过快上涨。基于上述时代背景,拜金主义、不诚信等不良的社会意识逐渐占据国民的思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躲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的行为不断增多,同时经济的不景气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造成执行难。

以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打会"为例。"打会"实为民间借贷,"会头"将"打会"得到的资金出借给营利的单位或个人赚取利息,再按约定给付"会民"利息。早期,"会头"只需要向"会民"支付合理的利息,后期,"打会"市场化,各"会头"为"得会",恶性竞争演变成"标会",大幅度地提高利息甚至达到惊人的数额,"会民"也从小额"打会"逐渐变为大额甚至举家、动员亲友动用全部存款、变卖金银首饰等财产换取现金"打会",规模空前。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发生断裂,"会头"的巨额"投资"得不到收回,无法偿还"会民"巨额本息,"会民"损失巨大,大部分"会民"的"会钱"一去不复返。其间也有不少人假借"标会"骗取大量公众资金,并离家出走,长期下落不明。这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经审理后申请执行,执行难度甚大,黄桥当地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趁火打劫,被执行人常谎称系"打会"性质的民间借贷,执行工作一度开展甚难。

(二)体制导致难度。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保障民事权利实现、平衡各方利益、文护法制权威方面做出规定,并在执行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可供执行财产种类、申请执行人寻找、控制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的手段、执行法院财产查询、控制、处分措施、执行威慑机制、协助执行制度、委托执行制度等方面缺少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同时,由于当前社会矛盾暴发式的涌现,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法院组织制度相对滞后也是造成当前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审执分离"的司法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造成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脱离,使得部分案件在申请执行后客观上造成执行难度,如执行标的为行为履行的部分案件,在实践层面上扩大了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差距。

法院系统为此进行了大胆尝试,在制度上创新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执行调查的有限规定,如悬赏、审计调查,但仍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各执行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掌握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立法或司法解释。为加强辖区内协助执行力度,各地方法院先后与金融、房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出台规定,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具体执行工作中执行法院与某些单位配合不到位,效果欠佳。部分地区的高级法院为了充分保障当地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共同出台了部分执行案件不得在协议地区相互委托执行的规定,如鲁、苏、浙、沪、闽五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次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但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工作难度甚大,不少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

(三)环境导致难度。

这里所讲的环境,特指司法环境,指辖区内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即学法、懂法、守法的程度。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政法机关依法


办事,还需要法律后果承受人依法履行。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之前的矛盾,各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发展经济上,对公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工作投入不够,达不到实效,造成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漠,拒不履行、暴力抗法现象频繁发生。

(四)素质导致难度。

案件执行过程,同时也是人与人交往的过程。案件承办法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协助执行人员的素质共同影响着案件执行效果。部分承办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与被执行人发生不正当交往,人为地给案件造成执行难度。一些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想法设法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达到自身期望值时采取过激的行为给法院造成压力,影响法院正常执行的工作。一些被执行人无视司法权威,不依法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不配合法院的管理、协调工作,激化原有社会矛盾,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难度,并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法。部分委托代理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依法进行委托代理,不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味地为交代被执行人,钻法律空子,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增加难度。案件执行中,很多情况下需要第三人协助执行,尤其在执行法院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完毕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协助执行显得甚为重要。有些协助执行人员因害怕得罪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存在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不依法履行法院的协助执行事项,不协助执行、消极对待协助执行事项,给法院执行制造困难。

二、应对执行难的策略。

(一)完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使失信人员无立足之地。

社会诚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发现,造成执行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包括实际履行能力以及信用程度。其中,信用程度影响被执行人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对征信系统建设有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不足,主要在于被执行人被法院系统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相对狭小,当前仅限于金融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仍有立足之地,尚不能完全促使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征信系统是指为消费、信贷和交易等机构提供信用分析产品,含有广泛精确的个人和机构信息的信用数据体系。基于征信系统丰富的内涵,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具有广阔的空间。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征信系统记录为执行措施的一种,也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征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对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全方位的法制监督,对破解执行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执行法律及配套制度的法律框架,使执行难破解有法可依。

制度创新是理论先导,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鉴于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被保全财产难动的现状,执行法律及配套制度需要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包括被执行财产种类、执行保全措施、人口流动管理、大额财产处分及善后处理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自助行为、执行威慑机制等。针对农村房屋及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等特殊财产,在当前执行环境下如何"动"的问题,执行法律及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虽然部分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星点地突破,如在执行措施上试行审计调查、悬赏制度、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但因没有法律的明确规范,实际操作中标准不一,同时也仅是个案突破,有时造成部分申请执行人根据立案管辖规定挑选执行法院,也造成我国单一制国家理论与实践的相背离,尚不能有效缓解执行难的问题。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矛盾爆发式地涌现,需要完善法院组织制度,优化司法资源,充实执行力量,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夯实人力、物力、财力基础。司法实践中发现,执行名义绝大多数来源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鉴于执行的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变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体现法律权威的程序,同时鉴于社会矛盾化解的复杂性,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需要程序法进行相应的规范。目前执行难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可参照发展阶段处于同一时期其他国家或地区好的做法进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律体系。建全执行法律及配套制度。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鉴于当前我国对法制宣教工作的投入不足,造成公民的法律意识淡漠,执行环境欠佳,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要从素质教育出发,公民的法制教育工作要从小抓起,抓紧抓实,这就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法制教育的投入,将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模拟法庭、优秀法官讲演、典型案列解说等形式,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方法,让公民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作风。加强执行法律宣传,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通过社会媒体、现场法律咨询、标旗、标语等方法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被执行人在拒不履行、暴力抗法的情形下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扩大执行威慑的效果,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还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他人和提高社会诚信的作用,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强化执行队伍管理,培养高素质的执行力量。

执行法官的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理论素质、工作能力素质。提高执行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就是依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通过各种形式的廉政教育,使执行法官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强化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公正、廉洁办案的意识,增强为民司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保证行使执行权力的正确方向。提高执行法官的专业理论素质,就是通过法院系统专业知识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案件讨论、司法调研等方式,使执行法官健全自身的法律知识体系,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提高执行法官的工作能力素质,就是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使执行法官获得可观的执行工作经验,并加以总结,让更多的社会矛盾通过法院的执行工作能够得以妥善的化解,增强法院的司法权威性。通过强化执行队伍管理,培养出高素质的执行力量,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社会关注,努力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

案件的执行过程,同时也是人与人的交往过程,具有社会化的属性。案件的顺利执行,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司法实践中发现,不少案件,诸如强制搬迁、排除妨碍等类型的案件,仅依靠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是不能得以解决的,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影响一方的稳定。法院系统要通过自身努力,求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争得社会各界的大力协助,让被执行人在社会中无处藏身、无法立足,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践中发现,不少矛盾较大的案件,通过社会化执行,最终能得以妥善地解决。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对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现实,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执行工作的社会性,决定其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关注。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决定其在困难中求发展,在发展中解决困难。只有不断地总结造成执行难的成因,才能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破解执行难,既迫在眉睫,又具有长期性。构建和谐的执行环境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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