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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完善的问题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8-2:  来源:毕业论文
    2、公司无法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虽然从为了文护夫妻股权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角度来说,法律应赋予夫妻双方对公司经营状况有平等的知情权,但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经营体现的更为明显。不必要的信息公开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因此,公司法对各主要会议记录、决议、财会报告只限制性地向股东公开的规定,就是在考虑公司利益基础上作出的。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往往不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对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无从所知。

    三、对完善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的构想

    1、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由于无法扩大公司信息公开的范围,但为了文护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其在特定情形和特定程序下依据一定条件享有同股东同等的查阅复制权即赋予夫妻股权中非显名方一定的公司事务介入权。特定情形应当是:(1)、就夫妻离婚股权分割发生纠纷,只有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及财会报告方可查明事实的;(2)、夫妻股权占家庭共同财产的比重、数额较大,公司股权出现重大变化将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剧烈变动的,比重、数额的基数由法律规定。

    2、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决定由夫妻中的一方即非股东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即当出现特定情形,依据其他方法确实无法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查明的,可以由非股东显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赋予该方行使股东的查阅复制权,公司对于法院的决定,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作者简介】

    彭丁聪,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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