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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更新时间:2010-12-20:  来源:毕业论文

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刑罚执行场所的变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1)。在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绝大多数是保外就医这种情形作出的。当前,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不少问题,造成暂予监外执行不合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失控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刑罚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程序不规范,导致部分疾病证明文件缺乏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及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的医学鉴定必须要到省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进行,且鉴定结论需经医院二名主检医生签名,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经医院业务院长加签意见后盖公章方有效。然而,有些监所委托医学鉴定没有按有关规定操作,导致疾病证明文件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随意委托非省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进行医学鉴定,有的虽是到省政府指定的医学鉴定医院,但只要求出具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而非医学鉴定书;有些疾病证明文件材料不齐,如缺少被鉴定人照片、检验化验单、病历档案等。上述医院疾病证明文件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效力,必然导致对罪犯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不合法,影响到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有些监所部门对罪犯进行医学鉴定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鉴定。2、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需要。为了适应当前实际的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分别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难于协调、统一实施。

  2、由于监狱存在随意拒收的现象,致使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放宽。《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明确规定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名称和病情,但监狱常常以第三十条规定“其他保外就医的疾病”为依据,将生活基本能够自理的一般乙型肝炎、肺结核、性病患者,认定为不宜收监执行,拒不收监。据统计,我市某看守所在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就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因此类普通疾病被某监狱拒收。全市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册罪中,大多数是看守所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被拒收后报原审法院依法裁定的。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只能将罪犯押回,看守所无义务也无财力给这些罪犯长期治疗疾病,遂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法院一般都予以采纳。这样,就放宽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伤残条件。

  3、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大多无时间限制,致使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否消失无人监管。按规定除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和年老体弱,已失去危害社会能力,但暂不符合服刑期限的罪犯;或具有以上一项病残情形,又符合服刑期限的罪犯;以及连续三年考察,能遵纪守法,且疾病、伤残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罪犯,可以不限期保外就医外,其他情况一次批准保外就医不得超过1年,如需继续保外就医治疗,需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续保不得超过半年。然而,法院作出的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多数未作时间限制,导致罪犯出监所后对疾病、伤残进行治疗是否治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否消失,无人问津。造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未作时间限制的原因据说是有的法官认为:有关规定只对保外就医规定了时间限制,而未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时间限制。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既然保外就医有期限,那么以保外就医情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当然应该有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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