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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0-3-31:  来源:毕业论文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农保试点工作从2009年开始,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试点县(市、区)负担不低于10元。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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