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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法治思想与西汉儒生思想异同及其原因(3)

时间:2021-02-01 21:09来源:毕业论文
二、崔寔的法治思想 东汉中期以后,皇帝多是幼龄继位,他们无力掌控皇权,也无法遏制地方豪族势力壮大,中央政权基本掌握在外戚与宦官的手中,地

二、崔寔的法治思想

东汉中期以后,皇帝多是幼龄继位,他们无力掌控皇权,也无法遏制地方豪族势力壮大,中央政权基本掌握在外戚与宦官的手中,地方上的治理也多听命于地方的豪族。政治上的这种软弱局面使得汉代儒生大为不满,他们希望迅速扭转这种局面,于是不得不借助于儒家以外的思想。而在具体的施政手段上,高效率的法家政治则成为了最好的选择。

崔寔的思想也同样体现了这一趋势。崔寔认为:“故圣人执权,遭时定制,步骤之差,各有云施。……然疾俗人拘文牵古,不达权制,奇玮所闻,简忽所见,策不见珍,什不见信。”[4]P462崔寔在这里批判了泥古非今的“俗人”,认为要想社会得到发展,就不能一地师法先王,而是要根据社会的现实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崔寔提出“重赏深罚”的法治思想,有着历史和现实的依据。历史依据是春秋战国和西汉时期的兴盛衰亡,现实依据则是当时东汉末年社会的混乱局面。他还为自己重赏深罚的法治思想提供了相应的佐证。“近孝宣皇帝明于君人之道,审于为政之理,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海内清肃,天下密如,……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治国之道,得失之理,于是可以鉴矣!”[4]P463崔寔在此用汉宣帝、汉元帝父子采用不同的政治策略,取得的不同政绩做例证,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重赏深罚的重要性。

崔寔还总结了两汉的历史经验,认为汉文帝是以严致平,应当恢复肉刑。他指出:“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袅首,故谓之具五刑。”[4]P464而他又接着论述道“文帝虽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右趾者既损其命,鞭笞者往往至死,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民皆思复肉刑。”[4]464于是乎,“至景帝元年,乃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乃定减笞轻捶。自是之后,答者得全。以此言之,文帝乃重刑,非轻之也;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也。”[4]P464这是从刑罚轻重的角度,总结了文景之治的经验,把以严致平、思复肉刑作为自己的主张。

他的许多言论都体现了重赏深罚的法治思想。比如他在提出“三患”之忧时说“昔圣王远虑深思,患民情之难防,忧奢淫之害政,乃塞其源以绝其末,深其刑而重其罚”;[4]P465提出需要加强武备、以防战争时说“夫兵革,国之大事,宜特留意,重其治罚”;[4]P467提出要增加官员俸禄、严惩贪污时说“然尚俭隘,又不上逮古赋禄,虽不可悉遵,宜少增益,以赒其医,使足代耕自供,以绝其内顾念奸之心,然后重其受取之罚,则吏内足于财产,外惮严刑,人怀羔羊之洁,民无侵枉之性矣”。[4]P469崔寔认为要解决这些社会弊端,“深赏重罚”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手段,只有赏罚得当,才能使人有所慑服,才能使社会安宁。文献综述

崔寔还反对滥赦。在《政论》中,崔寔认为:“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通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示不废旧章而已。近永平、建初之际,亦六七年乃壹赦”。[4]P469前人大赦各有其不同的社会背景,虽然有着与民更始的作用,但一般也不轻易动用,因为这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但“顷间以来,岁且壹赦。百姓忸忕,轻为奸非。每迫春节缴幸之会,犯恶尤多。近前年一期之中,大小四赦。……况不轨之民,孰不肆意?遂以赦为常俗,初切望之,过期不至,亡命蓄积,群辈屯聚,为朝廷忧。”[4]P469频繁地赦免,使得罪犯心存侥幸心理,亡命之徒肆意为非作歹,尤其是接近赦免之时更是胆大妄为,故意犯罪。“如是则劫,不得不赦,赦以趣奸,奸以趣赦,转相驱踧,两不得息。虽日赦之,乱甫繁耳。”[4]469崔寔认为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由坐饮多发消渴,而水更不得去口,其归亦无终矣。又践柞改元际,未尝不赦。每其令曰:‘荡涤旧恶,将与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违无改之义,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4]P469本来的大赦是朝廷与民更始,但实际上在当时却起着纵容犯罪的作用,因此大赦陷入恶性循环之中。所以崔寔建议朝廷改变大赦的做法,向人民宣布今后永远不再大赦,那么民众才会害怕,不敢轻易犯罪。即使做不到这样,也该十年以上才偶尔大赦一次。 崔寔法治思想与西汉儒生思想异同及其原因(3):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69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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