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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绍兴商会会务纠纷研究(2)

时间:2023-08-27 15:30来源:毕业论文
商会是近代以来新兴工商业者之间相互联络、群策群力的社团组织。作为国家 法律 认可的工商业团体,商会从传统的行会等商人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商会是近代以来新兴工商业者之间相互联络、群策群力的社团组织。作为国家法律认可的工商业团体,商会从传统的行会等商人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以跨行业的商人资本家为主体会员。近代中国的商会自成立伊始,其主要活动包括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商学、开商智、仲裁商事纠纷、保护工商利益等方面。商会既是当地工商业的主要代言机关,也是政府对商人进行管理的重要中介机构,更是多次在政治与社会事件中充当重要角色,对近代中国的历史进程有着深远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对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重新认识,商会组织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

已有商会史研究的关注的重点在商会的起源与演变、组织结构、经济与社会职能、社会属性、商会与政府及同业公会(会馆、会所等其他社团)之间的关系、商会的领导权、商会选举、商会的政治参与等方面。晚近以来,伴随档案资料的相继开放,源Q于W优E尔A论S文R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研究者将观察对象拓展至华洋商会、海外洋商会等层面。在上述研究中,已有研究主要致力于四个方面的考察。第一,关于商会调解纠纷职能的研究。该研究主要在对商会取得商事裁判权的原因、商会裁判的过程、及其理案的作用方面的研究,在地域上集中在对苏州、天津、上海等档案资料丰富的大型商会的探讨,研究时段也更多地集中在清末民初。朱英 以清末民初苏州商会为对象进行研究,指出商会产生并拥有商事裁判权是为了使商人免于长期受涉讼纠纷之苦,并以具体纠纷案例进行论证,指出尽管商会调解纠纷实际上只是在诉讼双方充当居间调停的角色,而不是最后的仲裁判决,是一种不完全的司法职能,但是商会受理商事纠纷促进了工商业发展。王茹 在研究商会纠纷解决机制对现代社会的法制的意义中,对商会解决纠纷的机构、原则、方法等做了一定的梳理。陈相胜 分析了商会处理商业纠纷的范围、程序、结案方式和执行程序,并将清末商会和现代仲裁、民间调解以及外国的商会进行比较,旨在对现代商会组织提供建议。马敏 对清末苏州商会受理的纠纷进行梳理,得出商会处理的纠纷类型均以商务有关,涉及钱债纠纷为主,并通过对苏州总商会处理的典型案件的分析,指出清末“商会理案所依据的仍是行会规章、经商惯例,以及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他们并不具备西方的法律意识,也基本上不具引法律条文”。郑成林、张世慧 以抗战前南京政府政权下的商会为对象,在论述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时肯定了商会参与商事调处、裁决商事纠纷的职能,并通过对商会商事仲裁制度的实践,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了商会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上述研究更多的是从法理层面对商会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涉及清末民初商会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理案制度,民初商事公断处的成立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商会作为司法体系组成部分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对商事裁判机构的研究。商事裁判机构作为商会处理商事纠纷的机构,其职能、作用等反映了商会对纠纷的处理,而商事裁判机构的建立与演变过程反映了官商之间的博弈。学界对商会裁判机构尤其是商事公断处的研究关注较多。付海晏 通过对清末民初商事裁判组织演变的研究,把商会主张设立商事裁判所以及政府主张设立商事公断处的博弈过程进行梳理,他指出商会与政府在商事裁判权上两种不同的法制化设计是由于官商之间在商会商事裁判的认识上存在法律理念的差异。此外付海晏 还以苏州商事公断处为研究对象,从苏州商事公断处的成立、理案概况、具体运作的研究着手,研究官商之间合作与互动,认为商会与官方在商事公断处的运作中虽有矛盾,但合作也是常态,商事公断处的司法辅助地位非常明确。孟慧敏 在硕士论文中以奉天商事公断处为个例,分析了公断处的成立、组织结构、理案依据和宗旨、理案概况,进一步揭示了公断处的性质和作用,指出公断处有助于完善商会自身建设、保护商人利益、和补充司法不足,但是也存在漠视法律的准确性、自身独立性不强、仲裁结果得不到保证的缺陷,对商事公断处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价。 民国时期绍兴商会会务纠纷研究(2):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195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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