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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平行进口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2)

时间:2019-07-11 19:38来源:毕业论文
(一) 明确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修改并完善《商标法》 13 (二) 确立具体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情形 13 小结 15 致谢 16 参考 文献 17 一、绪论 平行


(一) 明确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修改并完善《商标法》    13
(二) 确立具体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情形    13
小结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7
一、绪论
平行进口问题的由来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的冲突。从最近年来频发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平行进口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特殊个别的现象。在世界经济发展和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平行进口毫无疑问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也正逐渐成为我国的一个新问题。各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因此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观念和传统各不相同。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若能充分了解和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和经典判例,便有助于我国完善自身知识产权的立法,有利于文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利益。
从国内研究现状来说,多数国内学者采用解释平行进口问题的传统理论都来自于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但是并不能完全采用这两个原则解释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性质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学者们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有不同的认识,以下四种观点具有代表性:1)赞同国内用尽原则,完全禁止平行进口。2)赞同国际用尽原则,完全赞同平行进口。3)赞同国内用尽原则但允许例外情况,即将商标权人权利滥用的因素考虑在内,有条件地反对平行进口。4)赞同国际用尽原则的基础上允许例外情况,即为了防止平行进口产品会降低商标本国权利人的商誉,同时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有条件地允许平行进口。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说,主要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制较为健全,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各国在具体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不相同。对于美国来说,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采用的的态度是原则上禁止、允许为例外,唯有当商标产品在国外的卖方与美国的商标权人为同一人时,平行进口才被允许。对于欧盟来说,欧盟采用的是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原则,实行对欧盟内外有别的商标平行进口政策。对于日本来说,日本结合了自身利益,选择了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相应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明令禁止了商标平行进口行为,但在70年代初发生“派克笔案”后,日本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从此转变为有条件的允许。
综上来看,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不仅关乎的是商标权人与进口商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关乎到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其实质是个人与公众利益、国与国之间利益的平衡问题。研究和探讨本论题的意义在于希望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理应考虑多种因素,全面涉及并结合到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权利人保护、自由贸易、促进竞争等多种因素,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制和调控手段,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法律制度。  
(一) 平行进口概述
1  平行进口定义
当今,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各国贸易的对象和范围日益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越发严格的趋势下,在各国的国际贸易中普遍会产生平行进口的问题,即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第三者未经知识产权人的允许所进行的进口和将该知识产权产品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2  产生平行进口的原因
产生平行进口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首先,价格差的产生。众所周知,资源、市场劳动力和广告投入都会产生价格差。较之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劳动力低廉的优势,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制造平行进口产品,能够保证较低的产品成本,同时平行进口商基本无需如广告、设计等宣传上的投入,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在不同市场上同一商品所产生的价格差。 浅析平行进口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2):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35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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