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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主体的关系结构谈境域中的道德问题(2)

时间:2024-03-04 21:42来源:毕业论文
二、独立个体主观世界:存在式理性的复归和宗教信仰的内嵌 当境域的道德主体以单个、独立的个体身份存在时,那么道德的目的则是协调独立个体与主

二、独立个体—主观世界:存在式理性的复归和宗教信仰的内嵌

当境域的道德主体以单个、独立的个体身份存在时,那么道德的目的则是协调独立个体与主观世界的关系,即处理独立个体如何与自己的内心世界和谐共处的问题。和谐关系的标志显现为主体的身心平静无损的状态,而在境域中推动独立个体与主观世界有序交融的标志和途径则是依托于存在式理性的复归和宗教信仰的嵌入。

境域中的个体往往表现出情溢理匮的现状。反者道之动也,情感的溢出状态必然导致内在的亏损和对自身安静的破坏,就其结果对自身而言是有违道德的。因而情溢现状需要理性的调和,但调和的理性不可趋于情感的反面,否则必然走向另一种悖离道德的极端。因而发挥着协调功能的理性必然是一种适度的理性,是亚里士多德所讲的“而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出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感受这些感情,就即是适度的又是最好的”[1]。过与不及都是恶的张显。这种适中的理性只能由存在式理性来充当。存在式理性的与工具理性相对立,工具理性既是人的异化和科技异化的结果,也是导致两者异化的原因。在工具理性的支配下,人剥夺了自己的感性特质,存在本身不再具有灵动独特的丰富性,人成了统一规格下的产品。另外作为工具理性的另一对立的标准—价值理性也有异于存在式理性。价值理性似乎与人的特性相契合,人对理性的评判容纳了价值的因素。但对人的价值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价值所对应的道德事实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最终还是回归于功利主义。价值被普遍释义为个体或他者创造的成果,或个体行为为他人,集体带来的效用。因而价值的定性要依据其结果或依据其行为本身对他者带来的积极的影响力的大小。价值有其大小的量性标准,“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当价值被定性定量时,那么价值理性便具有了比较的性质,并且在对个体自身进行价值判断时产生一种强迫性。因而价值理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体产生压制和束缚,个体的自在属性被普遍的价值标准绑架。因而存在式理性比价值理性更能体现韦伯所意指的行为过程中对行为本身内在价值的张显。另一方面,价值本身是一个概括性,普遍的概念,在境域中它的标准更多的是预设性的,可以充当境域中背景知识的角色。相比价值理性,存在式理性是一种具体的,与境域相契合的理性,它是对现实生活的还原,是立足于境域中实在的理性。而行为过程本身便是境域中的片段展示,因而比之价值理性,存在式理性更符合其目的性指向。由于境域的突发性、偶然性,身处境域中的个体自身情绪化,因而程序化规格化,冷态的工具理性无法指导道德判断,而根据以上价值理性与存在式理性的的区别可知,价值理性与境域中存在的个体的心理结构不相对称,因此境域中的理性应是一种存在式理性,是存在与理性的交融。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品质,当它与人本身的存在相结合时才能协调人的感性与理性的冲突。但境域中的存在式理性并非萨特对“存在先于本质”的自由选择的指向,而是在理性的调节下的对存在的适度的吸纳。独立的个体需要存在式理性作为道德的标准,以达到与主观世界的和谐共存,从而保全自身的宁静无损状态。论文网

存在式理性的具体性、现实性不同,宗教信仰在境域中只能以先验的方式存在,它不具有存在式理性的突发性和指向当下的特性,它是一种稳定的持久的情感特质。它不因境域式的场景而改变,但它却能作为要素植入道德标准之中,帮助个体在境域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抉择。宗教是一种开放民主的信仰,它给每个人选择和拒绝它的权利和自由,当“他者”将宗教信仰内嵌到道德标准之中时,实质上改变了宗教的自由属性,使宗教与法律性质类似成为了强制的程序性手段,在此之下的信仰便丧失了它内在的价值,成为了规则的产物。与此不同,本文所主张的在境域中将宗教信仰植入道德标准不是从“他者”的视角,而是主体自身在面对主观世界时的理性选择。宗教信仰的价值只能依靠主体自身去吸收,也只有主体自身的自主选择而不是“他者”的渲染才能还原宗教内在的价值。与存在式理性在目的和结果上相同,宗教信仰也是境域中独立个体解决与主观世界共存的道德标准的重要组成。宗教信仰是人的心理结构中最稳定的部分,它在人的行为选择中随着信仰的加深逐渐演化为一种原始性的力量,它无需等待理性的判断和选择,而是表现以一种迅速的、强有力的在场特性来协调独立的道德个体与主观世界的冲突,实现对自己正确的道德选择。当然这种宗教信仰不是封闭的,脱离尘世的,而是韦伯提出的根植于尘世事务中的宗教信仰。不仅如此,韦伯高度肯定了宗教信仰的价值。“要尽到天职的义务,这一独特的观念事实上正是资产阶级文化的根本基础。”[2]。在韦伯看来,宗教立足于现实生活,并且在现实中以伦理的形式作用于社会的发展。宗教化为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并且呈现出“职业生活的道德合法化”,仅仅就境域中独立的个体与主观世界的关系而言,宗教信仰不仅可以提供类同于韦伯的新教伦理般的道德标准(路德的天职观),同时也可以以其内在的情感力量帮助个体在境域中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宗教信仰中的情感力量在境域中的道德选择作用最明显的表现在濒临死感的境域中。在奄奄一息的境域中,强烈的死感充斥着人的内心,这时一个缺乏宗教信仰的人往往会恐惧不安,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身心是亏损的,个体对自身是不道德的。而一个内心充溢着宗教情感的人,他会本能自然式的做出对自身身心平静完满保存的道德选择。 从道德主体的关系结构谈境域中的道德问题(2):http://www.youerw.com/jiaoxue/lunwen_202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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