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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人力资源开发中存在问题及对策(3)

时间:2022-04-02 22:53来源:毕业论文
(一)中国老龄人力资源开发的特点 人类经历着从幼儿、少年、青年、中年再到老年的一个自然发展的生命周期,老年是人生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却也是

(一)中国老龄人力资源开发的特点

人类经历着从幼儿、少年、青年、中年再到老年的一个自然发展的生命周期,老年是人生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却也是人这一生中最富有的阶段。在过去,由于人类寿命较短,老年人脑力和体力都达不到现在的水平,致使人一旦进入老年时期就要退出劳动市场。而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水平的进步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使人类的预期寿命逐年延长,越来越多地超过劳动年龄的老龄人身体健康,并且仍然具有劳动能力,这一类人群就构成了老龄人力资源。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就具备了以下的特点:

1。资本性

老年人在经历学校教育、社会生活、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和人生经验,开始进入人力资本的少投入、高产出阶段。因此,老龄人力资源具有高出普通人力资源的资本性。

2。时效性文献综述

老龄人力资源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的加以利用,就会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大而降低,甚至完全消失。如果对低龄老龄人闲置不用,过几年当他们进入到中龄或者高龄阶段时,原有的劳动能力、智力水平将会被减弱。

3。积累性

老龄人力资源体现的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即一生中阅历、经验以及意识的积累。正是这种积累使老龄人具有优于年轻人的资本,可以和他们产生优势互补的效应。在工作中,老龄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积累审时度势,以其丰富的经验对晚辈进行帮助,从而达到人才最大化。

4。自主性

出于人性化的考虑,老龄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的在力所能及地范围内参与社会活动。老龄人选择参与社会活动,完全是自觉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老龄人力资源的开发需要充分考虑到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需要。

(二)中国老龄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

1。法律措施的不断完善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经过2009年和2012年修订的基础上,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M]。第72号令,2015。

 ]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从1990年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一系列有关积极老龄化的政策法规开始制定和实施。1999年我国成立了全国和地方老龄工作委员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开始,一直到去年才颁布的十三五规划中,都提到了关于老龄人力资源开发以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些文件的提出为老龄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实现老龄人力资源开发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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