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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3)

时间:2020-08-02 21:20来源:毕业论文
3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宿迁市失地农民现象的产生是宿迁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产物,通过几年的努力,宿迁市政府在失地农民

3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宿迁市失地农民现象的产生是宿迁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产物,通过几年的努力,宿迁市政府在失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3.1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根本的生活资料,他们就成为了无稳定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弱势群体,而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是保障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生活保障线的那部分群体,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失地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保障。随着宿迁市城镇化的发展,失地农民与日俱增,失去了土地赋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根据《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宿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10元、24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270元 ,由数据看来,较之以往,最低生活保障费已经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是在如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教育和医疗费用高昂的今天,单靠这么低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是不足以养活一个人的;与此同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陷,失地农民因为获得土地补偿费而无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费,又由于政府财力、地方经济的影响,在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的情况下,也存在着覆盖面较窄的问题,没有涉及到宿迁市的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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