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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比较及其借鉴(3)

时间:2024-03-25 21:32来源:毕业论文
(二)调控依据的差异 论文网 在我国,道德问题的调控往往是依靠人们的自觉,但人们的自觉性又依赖于社会道德,这样互相依靠的关系十分脆弱,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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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道德问题的调控往往是依靠人们的自觉,但人们的自觉性又依赖于社会道德,这样互相依靠的关系十分脆弱,并不能真正解决道德问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虽然具有特殊的性质,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道德伦理的问题范畴,虽然具有一定的规范要求,但过度依赖于社会舆论、思想教育等精神手段,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论是从事何种职业,道德要求都只能是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这种约束主观性太强,很难做到绝对有效。而西方公务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加强其道德建设的共同方向就是将社会道德的要求强化为法律的规定,也就是法制化。比如英国曾制定《地方政府雇员行为规范》,而美国也在1978年和1993年相继出台了《政府道德法》和《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 还有一些制度上的创新,比如新加坡、丹麦大力推进的诚信制度,美国、泰国、墨西哥、韩国等国家相继推行的财产和礼品申报制度,以及美、日等国的功绩晋升制等。这些法律与制度的出台和落实,就是将模糊、笼统的道德准则从无形化有形,对其赋予法律上的限制。

(三)监督机制的差异

一直以来,法制化建设的环节若想得以实现,都得仰赖于一个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保障。监督机制的设立与完善一直是西方各国都相当重视的内容,比如说美国为此专门成立的政府伦理办公室,它的职能主要有:收集官员和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士的财务申报材料并开放公众查阅,初步调查政府官员涉及到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事件,行政道德与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与解释说明等。美国政府的目的是加强对公职人员在道德层面的监督,从而在根本上推进其法制化建设,也借此推动了相关规定的落实与推行。其他各国也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设有不同的管理机构及管理组织。例如,法国的政府督查团通过行政监管和经济督管等手段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瑞典在议会中设立监察专员公署,监督法令条规的执行,限制政府工作人员的不适当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条例、奥地利的纪律委员会等。

而在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这方面的监督一直是依赖于社会及媒体方面,政府公共部门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仍然拘泥于计划经济体制,我们的行政管理监督方式仍然是生硬的、老套的,很多时候完全是为了应付上级部署的工作,仅在事后发挥一下查处的职能,没有主动监督、依法监督的观念,缺乏对监督工作如何做到主动、持续、行之有效的思考。这里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也正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从而使得我国贪污腐败的风气一直甚嚣尘上,也使得我国的政府公信力一直因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失范的问题而屡屡受创。

(四)文化教育的差异

“文化是制度之母”,这句话一直深受西方各国的认同,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教育,能从根本上杜绝公务员的腐败和堕落,旨在使公务员学习自我约束和控制,从而形成科学健康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理念。西方国家都十分重视道德文化的培养,也很重视个人修养的展现,使得举国上下都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要求,形成了良好的道德氛围,这十分有利于公务员实现清廉自律、守法奉公。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些话是我们从小学思想政治课本上一直学习到大学思修课题上的内容,在我国几乎人人都听过这些理论,但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几千年的封建官本位思想至今仍然余毒未清。不仅是“当官做老爷”的公务员比比皆是,就连普通民众也一直抱持着“公务员/官员就是高人一等”的念头,然后一代影响着一代,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于是就导致了特权思想深入人心,官僚主义歪风大盛,贪污腐败屡禁不止。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双重刺激下,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也不断滋长,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失范问题更是司空见惯。而填充式的廉政宣传教育并不能扼制这股歪风邪气,我国也需要更加科学的方式进行道德文化的培养与宣传。 中外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比较及其借鉴(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02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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