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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标办法研究+文献综述(4)

时间:2018-03-26 16:30来源:毕业论文
一、业主行为的规范性 我国的工程业主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真正意义的业主。目前我国虽然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项目法人并不


    一、业主行为的规范性
我国的工程业主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真正意义的业主。目前我国虽然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的项目法人并不是真正的法人。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要求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融资、项目筹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以及项目竣工投产等全过程负责。我国现在的项目法人很少有能够对项目全过程负责任。
然而有些业主为了自己小团体的利益会千方百计地逃避招投标。有些将工程肢解发包,有些则在工程招标中采取明招暗定的办法,还有些从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便量体裁衣,甚至索贿受贿得知标底,这些做法也致使评标中囤积了很多问题。例如,有的在标底上提供方便,有的在评标方法上“因人而异”,还有的在评标中打分不公平,出现了人情分、关系分等等。使业主的中意队伍中标率很高,招标成为了达到其目的的合法保护伞。
    二、标底存在的问题
所谓标底是招标方依据招标方的工程范围,依据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计算编制出的发包工程的成本价,是招标项目成本的预期。标底的作用有两个:
(1)标底是衡量投标人报价高低的基础;
(2)标底是是项目业主以确定预期的投资的重要依据。
标底的编制应反映编写,经济,准确的原则。标的是评标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保密性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在招投标实施早期,标底是评标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投标报价与标底的相对准确程度在评标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一些投标单位把投标价接近标底作为中标的重点来考虑。致使标底的编制管理工作成为了招投标管理机构面临的用一个挑战。
标底的存在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构成。标底是以定额为基础计算的。事实上标底决定的价格就是定额价格,根本就没有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这种计价方法不能真实的反映投标方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不能达到工程承包企业的优胜劣汰,并不能真实反映招标的优越性。
由于承包商企业的实力、经验、管理水平不同,由不同的承包商建造的同一个项目,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可能相差很大。不同的承包商对间接费的期望值不同,即使是相同的承包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的工程上对间接费的期望值也不同。定额固定的间接费率限制了充分的市场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标底的存在甚至形成了腐败滋生的摇篮。每个投标人送标前会用尽办法去打听标底,打听的渠道可能是业主、编制标底的公司或个人、还有可能是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由于标底泄露,导致各家投标价与标底及其接近,但是最终选中的中标者依旧与他的报价无关,仅是“关系”最硬的。由于标底的存在,投标报价不是凭企业资金技术实力、承包经验、管理水平的竞争,而是各个承包商的造价员对定额掌握程度和计算能力的竞争。近来,有部分的招投标机构将投标价的平均值加权加入投标报价中,一定程度上是减少了一些人为因素,但是并未改变标底的计划经济色彩,仍不能形成充分的竞争。
三、现行造价计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造价计价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投标报价不能真正的体现出企业的真实实力。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三算”以确定在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概算确定工程造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由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竣工,由竣工决算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虽然实施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标底及投标报价也是按照相关的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取费标准。从理论上来讲,对于同一的项目来说,标底和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该是相同的,可能由于存在计算的误差,或者是由于投标企业对报价或者是取费的费率作了微小的调整,才导致各个投标人的报价稍微有些有差异。因此按现行的计价方法确定的报价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综合能力,更没有反映出投标人对具体项目起到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优势,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争。 建筑工程评标办法研究+文献综述(4):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1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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