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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司法认定以50个典型案例分析为中心(3)

时间:2022-04-18 23:02来源:毕业论文
二、保险欺诈司法实践反思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保险欺诈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除收集整理了2010年到2015年中国保险协会每年公布的最具

二、保险欺诈司法实践反思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保险欺诈案件的具体情况,笔者除收集整理了2010年到2015年中国保险协会每年公布的最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外,我还在各地的法院网站上进行查询收集了一些案例,总计50余件保险欺诈案例,对这些案例的案情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展开深入研究,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欺诈案例中均未得到适用文献综述

2010年到2015年的50个案例中,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件共有4起,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提出了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没有遵循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受益人不应该得到相应的赔付,但是都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裁判的理由五花八门。(详见表1)

表一

案件名称 裁判理由

李甲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 虽然原告存在隐瞒现象,但已经超过2年的除斥期间,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原告胜诉。

北京H公司诉R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 R保险公司辩称H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申报的赔偿有虚假行为并无有力的证据进行质证,R保险公司败诉,需要赔偿H公司损失。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浩保险欺诈提起公诉案 黄浩虽然虚构了保险标的,但已经超过了保险法中的2年除斥期间,黄浩无罪。

 通过表一不难发现,在众多保险欺诈纠纷中,经常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进行投保时,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相关影响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信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经常是已经过去了2年或者保险人知道投保人进行欺诈,但苦于找不到有力证据进行反驳,法院一般都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即“不可抗辩”原则进行裁决。

(二)保险欺诈进行赔付的标准模糊、不确定

    在保险欺诈案件中,对于保险的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只是一些零散的模糊性术语。但是在司法活动中,这类案件有很多,在我研究的50个案例中,占了20%,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只选取4个案例予以说明。(详见表二)

表二

案件名称 裁判理由

A保险公司诉刘某超额投保骗赔案 刘某的投保财产高于实际财产,构成欺诈,返还保险公司之前的赔付。

刘红诉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于机械车事故损失赔额不足案 对于机械车损失的具体额度,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该保险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做了规定,所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所以法院裁决保险公司胜诉。

王某篡改检查报告,夸大损失程度,骗取高额赔付案 王某故意夸大自己的损失,把原本不可保的利益也说成是相应损失,主观上是故意,构成保险欺诈罪。

姚慧芳诉泰康人寿拒赔案 原告姚慧芳的保险标的经查实并无可保利益,泰康人寿做出拒赔决定合情合理。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通过对表二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律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范围以及保险公司所应赔偿的损失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院只是依据当初签订的合同或者依据保险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对于所有案件来说,缺乏公平公正。 保险欺诈的司法认定以50个典型案例分析为中心(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92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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