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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制度研究(2)

时间:2022-03-21 23:14来源:毕业论文
二、彩礼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的历史沿革 彩礼风俗在我国传承了很久,到了今日它仍然活跃在社会中。西周时期,彩礼制度便出现了,在那时候,结婚

二、彩礼的法律性质

(一)彩礼的历史沿革

彩礼风俗在我国传承了很久,到了今日它仍然活跃在社会中。西周时期,彩礼制度便出现了,在那时候,结婚需要经过六步,即“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币”,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这就是彩礼的起源,在古代,只有男方将彩礼送到女方家之后,婚约才算成立,之后,彩礼逐渐成为了婚约的前提条件,并且被当时的法律严加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毁婚者进行惩罚,例如唐朝时规定“女子决定订婚以后毁婚的,杖打十六下,并且将男方赠与的聘礼一一返还,男方如果毁婚,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潘晓霞。论我国彩礼返还制度[D]。山西大学,2012。]此外,大明律规定:"假设女方已经嫁出去,有约定且反悔的,杖打五十,没有约定但是收彩礼的一样处理。如果许配给别人,打七十下,已经结婚了打八十下,男方出现这样的情况同样处理,不得要求返还彩礼。清沿袭明律的规定。文献综述

婚约,是情侣为了日后能够结成连理对目前的关系进行一种提前约定以保障将来能够结婚。这也就意味着,“婚约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对二者的婚姻进行许诺而成立的一个约定”,对于婚姻契约,男女双方所要做的就是承担约定的义务,即结婚,虽然这种义务具有一般法律义务的普遍性,但是其自身也有区别于法律义务的特殊之处,假如当事人一方解除婚约,如男方因为一些原因决定解除约定,不与女方结婚,那么法律就不能强制男方履行原来的义务,更不能强制男女双方结婚。因此,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另一方并不能以婚约为由来追究对方的责任。尽管,我国并未将婚约纳入法律制度的范畴,婚约也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在日常生活中,婚姻的结成往往都会有婚约的伴随。通常,在订立婚约的时候,男方家属会给予女方一些礼物或红包,女方家属也会给男方 ,在正式结婚之前,这种财物的交流会一直延续,所以婚约和彩礼通常都会交织在一起。彩礼,又称聘礼,在现在的普通理解中,就是指婚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聘礼活着礼金。

(二)学界对彩礼性质的争议

如今,我国学术界专家对于彩礼问题持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所有权转移说。[ 汪贤来。论婚约的法律规制[D]。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持有这一观点的学者们认为:婚约就是男女双方出于自主自愿订立的约定。在他们没约定谁必须给另一方彩礼时,一方主动给彩礼给另一方属于赠与行为,而且另一方接受,该赠与合同就结成了,且彩礼也交到了另一方的手上,所有权已经变动,即赠方不能再因为无法结婚而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从契约说。该观点学者认为,以合同相互直接的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来判断婚姻和婚约。他们认为婚姻就如同主合同一般,是根本,婚约是基于婚姻产生的从合同。如果婚姻结束,即主合同终止,那依赖主合同的从合同即婚约也就自然废弃,所以受赠人也就无权占有赠与人赠送的彩礼。  

3。定金说。持这一学说的学者们认为,彩礼是保障婚约能够成功实现的“定金”,如果有一方因为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结婚,那违约方按照2倍进行赔偿,并且非违约方也无需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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