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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4)

时间:2021-10-20 20:29来源:毕业论文
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赔偿责任最终是国家担任。国家为了满足公众需要和 服务社会公益的目的,修建和管理道路等公共设施。那么根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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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赔偿责任最终是国家担任。国家为了满足公众需要和 服务社会公益的目的,修建和管理道路等公共设施。那么根据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能,必 然有与其职能相对应的责任。这里的行使职权应理解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应包括消极 的不作为。因为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没有积极履行职责或者消极履行 职责,而造成了损害的发生,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看成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可以理解为行 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在设置或管理公共设施中存在瑕疵造成的。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 定的,应当依据特别法解决。持这种观点学者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专门规定公 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①。

三、我国目前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管理的法律规定②,总结来说,我国法律明 确规定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另外,法律对公共设施管理方面也都作了明确的规 定,由法律明确列举由某一部门承担管理责任,或者由产权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对发生公 共设施致害如何进行责任承担时,《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特别法也都进 行了相关的规定。

(二)公共设施致害的特殊情况 公共设施致害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 使用人致害,非因公共

①顾盼,志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责任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2011(8)。43-47。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

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文奠定了公共设施公有的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 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 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救或修复。”在公共设施的管理方面,管 理责任主要有两种,法条明确列举由某一部门承担管理责任,或者由有关的产权单位承担管理责任。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作出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 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退房物品滚落、活络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请 到、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 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设施的本身的瑕疵和缺陷而使人受到损害的,则按照过错原则,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 非使用人致害,是因为公共设施本身的瑕疵和缺陷,而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就应 当由其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则是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定。 论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3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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