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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中立案标准问题研究(2)

时间:2021-08-14 15:37来源:毕业论文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1] 自立案登记实施一年多以来,行政案件过去的立案难问题得到了解决,各级人民 文献综述 法院也进一步的发挥了其行政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1] 自立案登记实施一年多以来,行政案件过去的“立案难”问题得到了解决,各级人民文献综述

法院也进一步的发挥了其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但是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案件量的增长所 产生的压力主要集中在一审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压力会普遍增加。同时有一些当事人 滥用政府信息申请权、起诉权,在诉讼过程中实施各种干扰手段,如重复申请回避等程序 性事项,扰乱庭审程序。所以如果当法院一直处于这种压力状态下,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面对这些问题时,法院在起初立案之时,同时面对这种压力,很有可能会加深审查起诉条 件,这样就会使立案登记制又重新变回立案审查制。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正当、善意的权 利,法律赋予公民起诉权与知情权,但这些权利都不能滥用,不能变成宣泄自己情绪的工 具,也不可以借此对政府或其他部门施压,或者实现其他非正常目的。在立案登记改革一 周年的总结上,基本上每个法院都反映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诉讼的案件量都有所增加,法 院在有力保障民众诉权的同时也接到了哭笑不得的案件,奇葩案件层出不穷,这些就表明 有些人对于立案登记制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只要提出诉讼法院就应该立案,只要提出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

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讼请求,法院就应该受理。又比如有人为制造群体性诉讼的现象,共同诉讼仅有部分人与 诉讼有关,绝大多数人并不关心案件审理进度与结果,通过壮大原告队伍的方式引发法院、 行政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对案件的关注,以实现其自身的诉求。[2]在针对这一类问题时,不 仅各地的法院需要对当事人释法说理,也迫切的需要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以制止此类不正当 的诉讼的发生。所以首先在立案标准问题上加以限制,就可以提前阻止此类诉讼在立案登 记制的“保护”下得以立案从而导致浪费司法资源。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二、域外的立案登记制

目前,比如像美国、德国、英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均已经采用了立案登记制。如《美国 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诉状递交法院后,直接由官进行格式审查,官的 职责是找出具体的错误,以使律师更正。但是法官在进行实体审判前都会进行诉讼要件的 审查,凡属不具备这些要件的,法院将驳回起诉。[3]

据了解在德国,所有的行政争议都是可以进入法院的,在原告起诉后诉讼在这时就已 经开始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受案范围、法院管辖等其他问题都是在立案后审查。如果 不符合条件,同样会被驳回起诉,不被进行实体审判。[4]

纵观美国、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立案登记制,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对于一切争议 都可以被立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进入到实体审判。我觉得这样的制度就很有效 的达到了案件分流的目的,给接下来的诉讼环节提供一个可靠的审判基础,也是节约了司 法资源。所以在我国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初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等问题,是可以以此为参考的, 添加庭前审查,不仅可以筛除不符合起诉要件的案件,也可以使案件分流,提高审判法官 的对案件的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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