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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

时间:2020-09-16 12:05来源:毕业论文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必要性 (一)市场的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一个地区的经济崛起很大程度地需要依赖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必要性

(一)市场的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一个地区的经济崛起很大程度地需要依赖本地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而土地作为农民集体的可谓最重要的一项自然资源,直接影响着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体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可动摇,但众多学者提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产权虚化 问题确实有待解决。在所有权仍旧模糊化、尚不能实现私有化的前提下,通过完善用益物权来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使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就显得非常必要。如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任意流转,就证明了所有权主体拥有很大程度上的处分性权利,间接地也就使得这部分土地主体得以落实、产权得以明确,让法律规定接了地气,让市场经济更加自由化。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十分严格。《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必须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集体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使用。并且使用时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或者农业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其它非农业建设,只有一个例外情形,就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有很大的局限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一部分,从其设置的出发点和目的性而言,都与上述法律规定显得格格不入,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若能将这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跟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将其主体、用途范围扩大,从原有法律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必定会给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无限活力。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二)保护农民利益的需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自由交易能给广大农民群体带来直接性收益。农民作为社会底层群体,他们拥有的社会资源相对来说比较匮乏,赚取的社会价值、享受的社会福利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土地作为他们手中所掌握的可谓是最重要的一项自然资源,如果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必定会给他们带来丰厚的收益。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体对土地的期望不再单单是解决温饱问题,既然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丰厚的社会价值,他们当然也希望这部分集体土地能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利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能把土地从集体手中、从法律的种种约束之中解放出来,大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必然直接带给弱势农民群体以实实在在的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将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部分土地一旦入市,必定会有大量公司企业涌向农村,也就会提供相当一部分工作岗位。农村剩余劳动力本来就多,加上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耕地趋向于集中规模经营,这又会解放出一大部分劳动力。如果能在家门口就业,他们就不必再大规模涌入城市,并能很大程度地缓解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一系列社会矛盾。大量闲散劳动力被利用起来,既能带动地方经济,他们自身又可获得必要收益,归根结底都会给农民带来切身利益。

集体部分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可以减少政府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集体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必须是先经过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 然后由政府出让给开发商, 而国有土地则是直接出让给开发商,这导致了集体土地天然地要低一等 。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很大,尤其是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郊区集体土地都被征用。而在集体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征地补偿远远低于土地再出让所得,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利用这部分集体土地分肥的利益格局长期存在, 并且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对被征地农民的善后工作做得严重不足,一系列保障措施都跟不上,这可以说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不惜牺牲农民集体的利益。这种做法断然不符合法治理念所提倡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我们整个物质文明建设的长期前进目标。社会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呼声本身就很弱,因此缩小国家的征地范围,规范征地时应有的程序,不断完善好对被征地农民合理、有效、多方位的保障机制显得势在必行。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彻底交还给农民集体,让他们当家做主,享有最直接的权利,自主决策利用好这些土地,定会很大程度地减少政府的征地机会,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 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60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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