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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重构与完善(3)

时间:2020-09-10 20:06来源:毕业论文
(三) 法院的执行负担过重,削弱了法院自身的审判职能 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使得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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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的执行负担过重,削弱了法院自身的审判职能

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使得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2012年,全国法院共接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160865件,为同期行政一审诉讼案件(129583件)的1.24倍,同比下降5.01%。资源、城建、计划生育三类非诉行政案件共计99260件,占61.7%。从非诉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总数量呈下降趋势,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难度逐年加大。”[ ]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法院所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其实质是行政权中执行职能的体现,有上述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70%的案件交由法院来强制执行,显而易见是对政强制执行权一种简单规定,不仅加重了法院的负担,而且与法院专职于司法审判,居中判决的地位和形象大相径庭。“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不多,因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归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其结果是,行政审判庭成为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人民法院必将因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有限而力不从心。其现象是人民法院在其当地的有关行政部门设有执行局。甚至有学者激烈地讽刺行政审判庭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被行政机关所奴隶,而其本身承担的行政审判功能反而被大大削弱。”[ ]

(四) 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70%的强制执行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来执行,由人们法院行使强制执行行为,以便更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立法者的立法思想是美好的,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规范也带有强制性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及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很容易被侵害。

“因为如果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予以支持,将存在以下两个难题(1)当行政行为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执行程序之后,若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将不能请求行政复议;(2)因为其不是行政诉讼,若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唯一的办法是通过申诉来解决。但在现实生活中申诉是很难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和水准。”[ ]

(五) 会损害人民法院公正公平的形象

法院是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司法机关也充当强制主体,不仅在相对人心中地动摇了司法权的至高无上的位也削弱了我们对于司法救济的信心,这与所倡议的司法中立、审判独立的精神背道而驰。法律法规只有把司法机关掌握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收回,与此同时授予行政机关完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才能立于超俗中立的地位,才能树立不偏不倚的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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