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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研究(2)

时间:2019-07-25 19:49来源:毕业论文
通过对无权处分合同中无权和处分概念的理解,可以得出在无权处分中,没有处分权限的处分人而为的处分行为,主要涉及无权处分人、合同相对人和原权


通过对无权处分合同中“无权”和“处分”概念的理解,可以得出在无权处分中,没有处分权限的处分人而为的处分行为,主要涉及无权处分人、合同相对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诸多利益链中关键的是处理好原权利人和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层法律关系直接和原权利人、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相联系。因此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要从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归属着手。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相关学说
为了解决无权处分合同引发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但是自从该条规定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探讨和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并逐渐形成了三种主流的学说,即有效说、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 ]
(一)有效说
“有效说”认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主张这一学说的学者采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和相对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需要一个单独的物权行为,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 ]即认为物权变动仅有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还不够,还需有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并且这种合意需通过一种法定的外在形式——交付或登记——表现出来,物权才发生变动。”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主要被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这种模式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区分开来,[ ]无权处分不影响负担行为,即合同是有效的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权利人和第三人达成合意并完成公示的情况下,物权方发生变动,体现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法条在承认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前提下,将无权处分合同直接认定为有效合同符合有效说的观点。
相对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标的物所有权随之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物权,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此种模式被法国和日本所采用,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若合同双方无相反约定即取得所有权,只是没有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6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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