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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2)

时间:2018-12-06 09:38来源:毕业论文
综上,汉代十三刺史部是以御史监郡为基础,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地方上的监察制度。十三刺史部产生的具体过程。可以归结为从不常置到常置以及


综上,汉代十三刺史部是以御史监郡为基础,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地方上的监察制度。十三刺史部产生的具体过程。可以归结为从不常置到常置以及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的转变。
除此之外,汉代在地方上还设置了以“督邮”为主的内部监察制度。督邮的具体职能是监察郡内太守以下的官员,同时还可以监督刺史,除此之外,在县有专门的监官——廷掾。经过以上措施,汉代在地方上确立了严密的监察官制度,地方上所有的官员都要受监察体制的束缚,此举推动了地方上各方面的发展以及地方吏治的清明廉洁。
二.地方监察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先讲汉十三刺史的职责是“掌奉诏条察州” 刺史的级别较低,但刺史监察的对象是享有二千石的郡一级高官。 这里面有人对刺史是否监察地方诸侯提出异议。经过阅读史料可以了解到,汉初为了吸取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在地方上实行郡国并行制度,即地方上同时设立诸侯王国和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因为诸侯王都是些王族,功臣或是一些贵族,他们嚣张跋扈惯了,同时又因为地方诸侯王权力非常大,爵位可以世袭,掌握着地方上的军政、财政和行政事务。地方诸侯王势力及权力越来越大,就像之前说过的,人都是有贪欲的,当他们权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想更近一步,登上帝位,或者是将皇帝取而代之。久而久之就会给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中央政府及皇帝本身带来压力,害怕地方上的诸侯王(也可以称之为地方割据势力)会反抗。为了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汉代的最高统治者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将一些官员派到地方对权力过大的诸侯王进行监督、监察。即是刺史。郅寿迁冀川刺史,“时冀部属郡多封诸王,宾客放纵,类不检节,寿案察之,无所容贷。乃使部从事专住王国,又徙督邮舍王宫外,动静失得,即时骑驿言上奏王罪及劾傅相,于是藩国畏惧,并为遵节。视事三年,冀土肃清。” 此事发生在章帝年间,由此可以看出直到东汉,刺史的主要职能还是督察藩国。同时刺史不仅握有监察官吏之权,而且还肩负着荐举人才的重任。汉朝经过文帝和景帝的励精图治,到武帝年间,加之汉武帝个人的雄才大略,汉王朝在此时达到鼎盛时期,一个强大政权的建立离不开指令的传达者和具体执行者——官吏。这些人才都是通过什么途径得到的呢?是通过察举和皇帝征召,要注意与后世的科举制度相区别来看待,科举制度是在隋炀帝时正式创立的。那该如何进行察举?靠皇帝自己肯定是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因为皇帝一生均坐于高堂之上,那只能通过假借他人之手的方式来实现选举人才的目的。这里面的他人就包括之前提到的刺史。事情的转变发生在武帝元年,此时汉王朝内部矛盾激化,危机重重。一方面,在于统治者的穷兵黩武。另一方而,在于人才的缺失,一些有能力的文臣武将先后辞世,造成了武帝在官员任命上的捉襟见肘,为了文护自己的利益,巩固家天下,汉武帝必须要大力招揽人才。因此,刺史除了监察官吏外,还要注意察举地方上的人才。
刚才提到刺史的主要监察对象是诸侯王,但诸侯王的官员品级都比较高,而反观刺史呢:每年的俸禄是优尔百石,只相当与一个县级官吏,在现在就相当于让一县之长去监督一省的最高长官或封疆大吏,在现在人们眼里是无法想象的,那在汉朝时是如何做到的?在这里就要提及汉代的一项革新之举——监督立法,立法主要是使监察官了解自己的管辖范围及职权。在汉朝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地方监察法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清楚规定了刺史的职权范围的是《优尔条问事》,它是全国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在制度、法规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它的特点是: 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7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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