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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的宪法保护+文献综述(2)

时间:2018-10-20 15:12来源:毕业论文
总结宪政的曲折历史,宪法的财产权拥有下面几个政治意义:首先,权力的根本是财产,有财产就有在政治国家中的权利。其次,只有保护公民宪法财产权才能加


总结宪政的曲折历史,宪法的财产权拥有下面几个政治意义:首先,权力的根本是财产,有财产就有在政治国家中的权利。其次,只有保护公民宪法财产权才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更加完善保障财产权制度的核心,和找到法治国家的根本问题所在,即研究和讨论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要求人民的财产权利受保障的同时,立法者受到宪法指示的拘束。保障私有财产权也适用于当下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需求,市场经济迫切的需要经济利益最好的主体市场,所以必须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益,才能使财产者能对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安全感,从而更加提高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公民和市场创造财富,才能让财富源源不断的出现。
二、对财产进行宪法保护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一)宪法对财产权的相关规定的缺乏
我国目前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是根据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产生的对公民财产保护作出的规定,由于年代久远,之前的几部宪法对关于公民财产保护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在早期宪法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财产保护的规定也是根据当时社会主义特殊时期的情况所制定的,例如保护生产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根据法律规定保障资本家的经营生产权和其他有关的资本权,除了保护生产者的财产收入之外还对其住房给予保障。早在社会主义的初期宪法就有规定公民财产不可侵犯。法律规定若国家有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市以及乡村的生产资料进行购买与征收将其变成国有财产。社会主义的发展进步对改造建立新的体制,必然导致大部分的私有财产的公有化,同时在社会主义的发展中,由于国家的快速发展需要,会影响到各种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但好在对公民财产权有一些照顾性的保护,但是那些征用缺乏相关规范的程序,导致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规定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在文革时期特殊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环境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根本得不到宪法的保护,宪法也漠视公民的财产权发展到了非常极端的时期。人民追求物质自由、人权独立和改善生活资料的积极性严重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压制。再之后国家推行了不劳动者无法获取粮食等生活资料,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更加鼓励保护劳动者的收入、和房屋等等各项生活财产的所有权。从此看来当时的宪法规定把财产权权限都释放于劳动者的手里。此时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差距逐渐减小,财产权界限也渐渐不明显。公民没有了创造财富的想法,也没有了享受自己创造福利的权利。
1978年正是“拨乱反正”的特殊历史时期也因为当时特殊时期的特殊需要颁布了过渡性的宪法,这部宪法主要是为了给予公民财产以适当的保护来推动公民发展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更好的促动经济的发展,这部宪法的制定,虽然只是有限的增大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和范围,不仅做到了保护公民的储蓄、住宅、以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之外,还扩大了公民获取私有财产的渠道,这也为之后的经济私有产权多元化埋下了伏笔。本部宪法规定与前二部对比,明显的体现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实施增加了更多的限制,对于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也仍然没有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显然降低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
(二)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制定了一部适用于当时社会发展的宪法,这部宪法对公民财产的要求深刻的表现出那个时期国家迫切渴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发展的需要。该部宪法不仅增强了对公民财产的保障强度,还坚持保障生产资料的基本地位,如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这项规定与之前的宪法最大的进步就是合法的财产权替代了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同时还扩大了公民财产的来源。宪法也规定:“因国家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实行征用[ ]”,国家进行全面的区分私有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形式,此外对于私有财产也增加了一些限制。最可惜的是这部宪法依旧没有关于征用公民私人财产的明确补偿条例和限制规定。1982年宪法抓住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的促进了公民生产的积极性,也加强了对公民财产的保护。 公民财产的宪法保护+文献综述(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4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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