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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政府诚信失范之法律规制(3)

时间:2024-02-24 14:45来源:毕业论文
第四,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行为不端。个别人员不思进取只求名不求实,只做做表面的行政工作,缺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层政府部

第四,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行为不端。个别人员不思进取只求名不求实,只做做表面的行政工作,缺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层政府部门更多的侧重于规范公民活动,往往忽略对行政机关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不断出现如滥用职权、行政越权、行政侵权等违法行为,更有为部门或者个人利益推诿扯皮。

第五,政府职能界线不明晰。有的基层政府会不恰当的介入经济活动或是越权行政,使得民众不知哪些部门“能作为”。不清晰的职能界限使得政府行政工作中行政效率大大降低,间接损害了基层政府诚信形象。在“张晓华不服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行政案”  中,被告磐安县公安局以诈骗为由对原告实施刑事侦查,限制原告张晓华的人身自由和扣押其财产,但真实情况是原告与县燃料公司存在经济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县公安局的这一做法逾越了其法定权限,用刑事侦查的手段插手处理经济纠纷,侵犯了原告正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是一起典型的越权行政的案件。

(二)基层政府诚信失范之原因

1、政府强势的主导地位

如今的社会发展政府仍占主导地位,且在地方形成“一方独大”的局面。正因为其在信息、文化等方面具有优先权,并享有政策的制定权,因此人民对政府处于一种依赖状态。如果政府无法保证政策的稳定性,随意的制定、更改、撤销政策,这就会逐步降低民众对其信任程度,聚沙成塔,集腋成裘,政府将不得不陷入信任危机的深渊。

2、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论文网

有一句著名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是在强调时效性在法律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并不要求政府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公之于众,而是要求其应及时发布令公众明知,否则必将损害政府的诚信度。所谓的及时,当法条有具体要求时要谨遵法令进行公开;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则需考虑多种因素如社会性质、社会影响等,然后尽快进行公开。不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将极大地损害公民知情权,同时也会侵害他们相对应的实体权利,最终造成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产生不信任感。

3、利益的驱使

基层政府出现诚信失范的最现实的原由是部分官员 “追名逐利”的思想。一些经受不住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蛊惑的基层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不当利益,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官本位思想带入日常办公中,认为这才是获得发大财做大官的捷径。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诚信法治的思维并没有在基层政府行政工作人员的脑中形成,腐化堕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于不顾。是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提及,其目的之一便是要求作为执法主体的公仆要知法、守法、用法。政府工作人员是政府诚信建设的中心力量,工作中能否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取决于其自身的思想觉悟是把自己视为“服务者”还是“官老爷”。   

4、失信成本过低

对诚信失范行为没有高强度的打击力度,同样是无法治愈政府诚信失范这个顽疾的病灶之一。说空话、不按时参加会议或无故缺席会议、欠债久拖不还、政策不予落实等诚信失范行为时有发生。虽然一些官员拍着胸脯说自己为此事负责,但真的发生事故谁负责?即使负责,也只是警告或象征性的行政处分。如果把建设基层政府诚信的期望依赖于个人的“思想觉悟”上,而不加大打击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就只会更进一步助长失信之风。   论基层政府诚信失范之法律规制(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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