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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影响(3)

时间:2023-08-26 17:13来源:毕业论文
而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都对妇女权益有着确确实实的损害,是对女性生育和劳动价值的掠夺和利用。他们享

而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都对妇女权益有着确确实实的损害,是对女性生育和劳动价值的掠夺和利用。他们享受着与女性结婚带来的益处,自己却拒绝承担婚姻带来的责任,而面对这样的掠夺,受社会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同妻在面对不幸和被欺骗的婚姻时,却大多选择了沉默。 一部分同妻,希望拿起法律武器,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我国的婚姻法在相关方面却是一片空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常常苦恼于找不到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

更糟糕的是,即使离婚,遭遇欺骗和利用的同妻,也无法得到任何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过错,便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然而这并非是最糟糕的事情,还有更可怕的情况——《婚姻法》第“如无重大过错,军人不得离婚”

由此可见,女性在现行婚姻法的保护下,面对普通的婚姻骗局尚有一争之力,而面对男性同性恋者为隐瞒自身性向,获得免费代孕,减少社会舆论而设的婚姻陷阱,却毫无还手之力。但这也并非法律之错,因为现行的婚姻法所规制调整的是夫妻关系,既以一男一女为婚姻的主体,自创设之初都后期修改完善,都没有将同性婚恋关系一并考虑在内,自然无法解决同性婚恋与传统婚恋之间的矛盾。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对“同妻”现象的解决有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没有与时俱进的将同性婚恋关系对传统婚姻模式的冲击一并考虑进去,是现行婚姻法的一大败笔。假设随着目前同性恋合法化运动的展开,我们可以站在同性恋的角度重新定义婚姻法,或者甚至脱离婚姻法,为同性婚恋关系重新制定一部类似于婚姻法的法律,那么我们不难注意到,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婚恋关系中不可能泾渭分明,永远井水不犯河水,那么当一方(尤其是没有独立生育能力的男性同性恋者)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此时的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是否可以成为法律的主体,使用为此专门量身定制的法律武器,如同劳动关系中有劳动法,合同关系中有合同法一般,而不是面对一片法律空白,只能从道德角度,社会舆论中取得微不足道的补偿呢?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影响(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5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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