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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主体认定研究(4)

时间:2023-07-09 11:03来源:毕业论文
在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上,人们对传统证据可以通过手印、签名、笔迹等来证明其为原件,但是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内,很难说其为

在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上,人们对传统证据可以通过手印、签名、笔迹等来证明其为原件,但是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内,很难说其为“原件”,至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原件”。而且电子证据具有易更改性,更改后也不容易被发觉,所以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极为重要。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 

(二)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主体认定难的原因 文献综述

1。网络的虚拟性加大了权利人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权利人在利用法律维权时,不仅要证明自己是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适格的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具体的侵权行为。

网络文学创作者在维权时,就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就需要自己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侵害了自己的相关权益。很多缺乏维权经验的网络文学创作者都会被这一点难倒。一些作者虽然有版权保护意识,却不知道如何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认证、保留版权归属证据。另外,在进行诉讼证据取证时,网络文学作品经多次反复转载,或网站倒闭、数据删除后,很难从技术上和源头上收集到侵权证据,作者很难找到最初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证据易灭失使得大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一一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2。网络文学领域尚未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环境 

网络文学盗版行为之所以大行其道,屡禁不止,归根结底就在于互联网的免费性与著作权的保护性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社研究院发布的第十三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成年公民图书阅读率为58。4%,而数字阅读率为64%,连续7年持续上升,其中手机阅读增长最快。然而,手机阅读群体中72。4%的读者只看免费的手机读物,2015年人均花费在手机阅读上的费用仅为11。19元,较2014年的16。47元有所下降。” 目前,虽然有不少网站为保护网络文学创作者的相关权益而实行网络文学作品收费制,但是很多网络用户仍然会选择寻找免费的网络盗版资源,而不愿向授权网站缴费阅读,有需求就有市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用户的这一心理大肆侵权,这就导致网络文学盗版侵权现象泛滥。

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不强,只接受免费读物,而很多免费读物的来源便是未经允许转载或者盗版的,一方面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一方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使得网络文学领域无法形成良好的版权环境。

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主体认定研究(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84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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