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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2)

时间:2018-05-09 14:22来源:毕业论文
在向被征收者问起,是否知道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时,40%的被征收者回答不知道。从这个选项可以看到很多公众还是不太了解相关政策,对于自身


在向被征收者问起,是否知道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时,40%的被征收者回答不知道。从这个选项可以看到很多公众还是不太了解相关政策,对于自身的一些权利不是很了解,这也另一方面反映了法规的普及度不够高。同时,一些人给出了他们知道可以向政府提议,但他们的参与热情也并不高涨。在向被征收者问起,是否了解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时,98%的被征收者表示不了解。从调研和访谈中得知很多被征收户都是由于征收事务而被动了解相关法规,而且也不是十分全面。
纵观我国目前的拆迁过程,相关环节大多缺失。由此可见,作为房屋所有人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被逐一弱化,甚至被剥夺。这是有违我国的法制精神的。
   (二)权利受损之原因分析
    1.立法的缺陷。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手段,而在我国,现行的拆迁条例有关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却有悖于法律保留原则。《条例》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条例赋予了法院系统予以强制执行权。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法院是否执行强制执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行政法规是不能就这一项作出规定的。2011年6月30 号通过、将于2012 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第4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9条第1项指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条例就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作了规定明显地违反了立法法和强制法的法律保留原则[2]。
2.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民法专家梁慧星认为,围绕着拆迁问题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对抗,其主要症结在于国家征收制度被滥用 。法律制度没有得到落实,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恰当介入拆迁活动使得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立法对“公共利益”等词语界定模糊,赋予了政府很大的裁量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很多违法强制拆迁事件,最终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立法机制的缺陷
(一)征收决定程序简易
《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为:①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②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③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④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⑥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上可以得出,在整个的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参与的就只有对征收与补偿方案提出意见而且对于公众的意见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也完全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采纳,没有任何的约束机制[3]。房屋征收决定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除在制定规划、作出征收补偿方案时需听取公众意见外,没有其他程序要求,征收决定程序过于简单,赋予了市、县级政府过大的征收行政裁量权,容易造成地方政府征收职权的无节制滥用。对于房屋这样最基础的、最重要的财产进行征收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让公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诉求显然不妥。 论城市房屋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5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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