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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审判理念的多维度展开(2)

时间:2016-12-25 12:04来源:毕业论文
在2007年10月15日,十七大 报告 对过去五年的工作进行了这样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 管理 体制、


在2007年10月15日,十七大报告对过去五年的工作进行了这样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胡锦涛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http://cpc.people.com.cn/GB/64168/106155/106156/643000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4月18日)。]在对现有司法改革给予肯定的同时,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胡锦涛在中国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http://cpc.people.com.cn/GB/64168/106155/106156/643000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4月18日)。]此后,在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安排,确定了60多项具体的改革任务。意见的提出作为一个分界线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中央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和依法推进”阶段。[ 参见张保生:《证据制度建设是司法改革的根本任务》(未删稿)。]同时也体现了中央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推进司法改革的态度,也为接下来的司法改革抹上了极浓的政治色彩。正在这一政治性司法理念的推动下,能动司法得以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政策产生和推动。实际上,自2007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期间,最高法院开始越来越多的将政治性话语吸收到司法建设事业中,以转化为政治性理念指导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而正是在“三个至上”、“司法为民”、“司法的人民性”等政治性理念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组、院长王胜俊2009年8月27日至31日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贺小荣:《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日,第1版。]此后,能动司法开始深入到全国法院系统并的到贯彻和发展,2011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更是将其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找准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入点,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载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1-03/21/content-253360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4月18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建构背景下中央在司法改革方面的良苦用心以及其在政治性司法理念推动下提出并推动“能动司法”的意图。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能动司法确实承载了中国在司法改革上的诸多期待也必将在未来长时期内影响中国的司法建设。但是,这一初出茅庐且羽翼未满的政策性理念能否实现这些来自四面八方的期待和要求而其在时代巨涛下又是否能迎风破浪的完成其历史性使命,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明确其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严肃的审视和深入的分析。
二、能动司法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现状探究:缺乏理论支撑的茫然现状
在2009年8月能动司法作为司法政策提出之前,我国一些学者就将能动司法最为一项司法理论开始了研究和探索。能动司法作为一项政策正式提出后,中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律人关于能动司法更是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从概念、模式、语境、方法论等各个角度对其进行剖析和解读。在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下法律人在能动司法上所付出的热情以及对能动司法所寄予的厚望。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理论上的研究仅仅是学术上的成果,虽然充分考量了现实因素,但是依然是在没有进行实践和操作基础上所建构的空中楼阁。其次,在探索过程中,虽然各种研究的开展都紧紧围绕着“能动司法”,但是确呈现“零散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体现在各个方面,更有甚者将凡带有“能动”或“主动”的行为和理念通通归入“能动司法”,使得能动司法的概念和界定变得模糊和泛化,让能动司法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变得虚渺和难以捉摸。再次,在能动司法是否适用于中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上,更是呈现出两极化的趋势,一些理论对能动司法呈乐观态度,积极倡导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开展,并期望其能作为一项新的司法理念指导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此相反的另一些学者对能动司法态度消极,认为其违背中国国情和司法本质,进而断言能动司法无法在中国得到推进和发展。能动司法自提出所引起的争议持续至今,虽然这些争议让我们更全面的认识了能动司法的本质,但是这种僵持的局面和两极的分化却让更多的法律学者及法律工作者进入盲区和困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审判理念的多维度展开(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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