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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创造主体对客体的渗透

更新时间:2010-6-17:  来源:毕业论文

文学创造主体对客体的渗透
 一、文学创造的主体是什么

  1、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即作家这种特殊的生产者。人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称为主体。只有当人处于与特定客体的特定关系中并对客体的主动、主导地位具有主体性时,人才是真正的主体。文学创造的主体首先必须存在于文学创造活动中,并创造文学产品。所以,我认为,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例如,巴尔扎克写出了伟大的作品——《人间喜剧》,那么巴尔扎克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

  2、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3、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

  首先每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不可重复的“自我”,都有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自由创造,因此他们的作品无论就内容或形式来说,都烙下了独创性的印记,都表现出个人对生活的独特感受和创作个性。不同的文学创造主体就有不同的艺术格调的作品,如鲁迅和周作人兄弟,早期经常生活在一起,但写起文章来,一个沉郁、辛优,一个平和、冲淡;一个关心民间疾苦,一个崇尚亲适趣味,他们在政治上分手之前,情趣就不一样。

  有些作家写同一题格,但意味却并不相同,如朱自清与俞平伯曾同游秦淮河,各写一篇《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两篇散文都写出了时代的苦闷情绪,但朱文清新,俞文朦胧,朱自清从秦淮河现实的纷扰中感到了“历史的重载”,甚至以为碧阴阴的|、厚而不腻的秦淮河水“是优朝金粉所凝”,俞平伯则在“怪异样的朦胧”中悟出空幻的哲理。

  任何个别的作家、诗人都不可能是生活在社会和一定社会关系之外的孤立的个体,都不可能是封闭在自我意识中的神秘的精灵;他们对生活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和评价以及运用文学语言反映生活的技巧、风格,都受到时代精神、社会意识、公共心理、民族特性、阶级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正如契诃夫所说:“文学家是自己的时代的儿子,因此应当跟其他一切社会人士一样受社会生活外部条件的制约。”从屈原到鲁迅,从荷马到海明威,任何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既是个别的人,又是一定的社会人,他们的作品所表现的思想感情既是个人的,又是一定时代精神和社会意识的折光。例如鲁迅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与当时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

  二、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什么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和惟一源泉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文学创造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作为主要对象,文学的客体主要是指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文学创造的客体的社会生构成是多层次的,首先是位于最底层、最具客观性的当然是那个作为认识本源出现的自在的物质世界,即丰富神秘的大自然。其次是作为文学生活客体主要部分的人类活动及其产物,即整个社会生活形态。它在自然环境中逐渐生成、发展,包含着强烈的主体色彩。最后一个层次即作家自身的活动,譬如他的学习、受情、事业等等因素,往往转化为制约、影响创作的客体因素。

  (2)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惟一源泉。考察古今中外文学创作,人们似乎找不到一部纯然脱离开社会生活的作品。原始文学与劳动生活息息相关,许多篇章直接展现了劳动生产行为,如我们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须发表意邮,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作……是‘杭育杭育派’。还有澳大利亚的袋鼠歌等都是与劳动生活相关的。神话则以变形方式表现生活的理想和愿望,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成为生活的一种延续或补充。如《西游记》、《聊斋》等作品不正是一种十分典型的证明吗?鲁迅还说,描神画鬼,写出来的,也不过是三只眼,长颈子。就是在常见的人体上,增加了眼睛一只,增长了颈子二三尺而已。这是有道理的。

  由此可见,现实生活总是文学作品直接或间接的表现对象,总是文学活动或显或隐的心理动力。无论在哲学、心理学还是在创作实践意义上,都可以看出生活客体对文学的深刻影响。离开了社会生活,任何文学作品都不可能产生。

  2、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的特殊性。

  (1)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

  所谓整体性的生活,是指既不局限于某一方面,也不局限于某一层次,而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反映的生活就具有这种整体性。例如,《红楼梦》围绕着宝黛的爱情悲剧这一轴心,展现的是封建家族内部的、外交的、世俗的、官场的、政治的、经济的等多方面生活相交织的画卷。

  (2)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并不是所有现实生活中的东西都可以进入作品的,有些缺乏审美价值的东西根本无法表现,硬要描绘出来也不成其为艺术作品。正如鲁迅所说:“世间实在还有写不进小说里去的人。倘写进去,而又逼真,这小说便被毁坏。譬如画家,他画蛇,画鳄鱼,画乌龟,画果子壳,画字纸篓,画垃圾堆,但没有谁画毛毛虫,画癞头疮,画鼻涕,画大便,就是一样的道理。”

  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即富有诗意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李白的《望庐山瀑布》:“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反映的自然风景、自然花草本身就是美的,能直接激发人们的美感,无疑具有客观审美价值。

  (3)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当某种生活不与作家发生关系,作家没去体验它,即感受、体味、思索它、与之发生情感交流时,它就不会成为作家描写和表现的对象。你没对月亮进行休验,月亮也就不会成为你的创作对象;曹雪芹如果没有对封建社会晚期青年男女不幸命运的熟悉、体验,那些不幸青年男女的生活也就不会成为《红楼梦》的反映对象;钱钟书如果没有对旧式知识分子的生活和心态的体验,那群处于“围城”状态的知识分子又怎么能成为作家创作的现实客体呢?可见,只有经过作家体验过的生活,才是文学创造的实际客体。所以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被知觉化、情绪化、心灵化,外在的现实生活也就转化为内在的心理现实。如鲁迅故乡中那阴晦的天气、冷风、荒村,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物理环境,而是浸渍着作家悲凉情绪的心理空间。

  三、文学创造中主客体的双向运动。

  1、首先是主体能动地审美地反映客体,即作家对生活材料有选择的权力和选择的可能。作家选取的生活只能是他熟悉的生活,感兴趣的生活,适宜他所喜爱的文学形式表现的生活。作家通过他的主观条件来选择,比如他的生活阅历、生活方式就决定着他对生活的兴趣和注意指向,他的性格和修养决定着他对文学形式的偏爱与采用等等。创作客体如果与创作主体的审美情趣不相契合,那也难以进入创作。然后作家通过情感体验,把自我的意识、情感对象化,即将客体“主体化”,在观念中创造出源于客体又超越客体的审美形象。例如,同是咏蝉,而各人寄寓不同:虞世南:“居高身自远,端不借秋风”,是清高语;骆宾王:“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是患难语;李商隐:“本以高难饱,徒劳恨费声”,是牢骚语。又如同是写菊花的,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悠闲,怡然自得的感觉;而李清照的“人情好,何须更忆,泽畔东篱”,是高洁,端庄之意。

  在作家的构思过程中,想象又要进一步改造客观材料,使他们离开自在状态,带上强烈的主观意念之后形成形象。这样,主观完成了对客观的改造,形象成为主客观的辩证统一体。李白在《秋浦歌》中,为突出主体对:“愁”的深切体验,客观生活中“愁易生白发”这一现象被改变而为“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其中的客观性被巧妙地利用,然后又大幅度削弱,于是,融合主体的主观意念成了它的主要功能,形象终于实现了对生活客观性的又一次超越。

  2、在文学创造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处于非主导的、被动的地位。但是主体从选择具体客体开始到对具体客体的重塑整个过程,都要从生活出发,以生活为依据,也就是说,始终受到客体的规定和制约。例如,创作主体选择何种具体客体为反映对象,就不仅仅取决于主体“内在的尺度”,也取决于外部“种的尺度”,即客体的尺度。具体说,作家对具体客体的选择总是或明或暗地受到当时社会生的情势,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心理等多种生活因素的规定和制约的。鲁迅不是无缘无故选择“病态社会”的“病态人生”为反映对象的,例如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是与当进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又如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原先将安娜写成一个轻浮浪荡的女性形象,但越写越被安娜的悲剧命运所感动,终于改变了原先的构思,把安娜塑造成一位美丽的、追求自由的令人同情的女性形象。从这个角度说,文学创造中,客体也使主体“客体化了”了。

  总之,文学创造是一种主客体的双向运动,一方面是客体的“主体化”,另一方面是主体的“客体化”,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就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文学作品就是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统一并对主客体双重超越的产品。

  2009年03月06日 星期五 14:54

  一、文学创造的主体是什么

  1、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即作家这种特殊的生产者。人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称为主体。只有当人处于与特定客体的特定关系中并对客体的主动、主导地位具有主体性时,人才是真正的主体。文学创造的主体首先必须存在于文学创造活动中,并创造文学产品。所以,我认为,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例如,巴尔扎克写出了伟大的作品——《人间喜剧》,那么巴尔扎克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

  2、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3、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

  首先每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不可重复的“自我”,都有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自由创造,因此他们的作品无论就内容或形式来说,都烙下了独创性的印记,都表现出个人对生活的独特感受和创作个性。不同的文学创造主体就有不同的艺术格调的作品,如鲁迅和周作人兄弟,早期经常生活在一起,但写起文章来,一个沉郁、辛优,一个平和、冲淡;一个关心民间疾苦,一个崇尚亲适趣味,他们在政治上分手之前,情趣就不一样。

  有些作家写同一题格,但意味却并不相同,如朱自清与俞平伯曾同游秦淮河,各写一篇《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两篇散文都写出了时代的苦闷情绪,但朱文清新,俞文朦胧,朱自清从秦淮河现实的纷扰中感到了“历史的重载”,甚至以为碧阴阴的|、厚而不腻的秦淮河水“是优朝金粉所凝”,俞平伯则在“怪异样的朦胧”中悟出空幻的哲理。

  任何个别的作家、诗人都不可能是生活在社会和一定社会关系之外的孤立的个体,都不可能是封闭在自我意识中的神秘的精灵;他们对生活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和评价以及运用文学语言反映生活的技巧、风格,都受到时代精神、社会意识、公共心理、民优文论文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族特性、阶级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正如契诃夫所说:“文学家是自己的时代的儿子,因此应当跟其他一切社会人士一样受社会生活外部条件的制约。”从屈原到鲁迅,从荷马到海明威,任何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既是个别的人,又是一定的社会人,他们的作品所表现的思想感情既是个人的,又是一定时代精神和社会意识的折光。例如鲁迅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与当时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

  二、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什么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和惟一源泉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文学创造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作为主要对象,文学的客体主要是指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文学创造的客体的社会生构成是多层次的,首先是位于最底层、最具客观性的当然是那个作为认识本源出现的自在的物质世界,即丰富神秘的大自然。其次是作为文学生活客体主要部分的人类活动及其产物,即整个社会生活形态。它在自然环境中逐渐生成、发展,包含着强烈的主体色彩。最后一个层次即作家自身的活动,譬如他的学习、受情、事业等等因素,往往转化为制约、影响创作的客体因素。

  (2)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惟一源泉。考察古今中外文学创作,人们似乎找不到一部纯然脱离开社会生活的作品。原始文学与劳动生活息息相关,许多篇章直接展现了劳动生产行为,如我们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须发表意邮,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作……是‘杭育杭育派’。还有澳大利亚的袋鼠歌等都是与劳动生活相关的。神话则以变形方式表现生活的理想和愿望,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成为生活的一种延续或补充。如《西游记》、《聊斋》等作品不正是一种十分典型的证明吗?鲁迅还说,描神画鬼,写出来的,也不过是三只眼,长颈子。就是在常见的人体上,增加了眼睛一只,增长了颈子二三尺而已。这是有道理的。

  由此可见,现实生活总是文学作品直接或间接的表现对象,总是文学活动或显或隐的心理动力。无论在哲学、心理学还是在创作实践意义上,都可以看出生活客体对文学的深刻影响。离开了社会生活,任何文学作品都不可能产生。

  2、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的特殊性。

  (1)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

  所谓整体性的生活,是指既不局限于某一方面,也不局限于某一层次,而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反映的生活就具有这种整体性。例如,《红楼梦》围绕着宝黛的爱情悲剧这一轴心,展现的是封建家族内部的、外交的、世俗的、官场的、政治的、经济的等多方面生活相交织的画卷。

  (2)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并不是所有现实生活中的东西都可以进入作品的,有些缺乏审美价值的东西根本无法表现,硬要描绘出来也不成其为艺术作品。正如鲁迅所说:“世间实在还有写不进小说里去的人。倘写进去,而又逼真,这小说便被毁坏。譬如画家,他画蛇,画鳄鱼,画乌龟,画果子壳,画字纸篓,画垃圾堆,但没有谁画毛毛虫,画癞头疮,画鼻涕,画大便,就是一样的道理。”

  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即富有诗意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李白的《望庐山瀑布》:“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反映的自然风景、自然花草本身就是美的,能直接激发人们的美感,无疑具有客观审美价值。

  (3)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当某种生活不与作家发生关系,作家没去体验它,即感受、体味、思索它、与之发生情感交流时,它就不会成为作家描写和表现的对象。你没对月亮进行休验,月亮也就不会成为你的创作对象;曹雪芹如果没有对封建社会晚期青年男女不幸命运的熟悉、体验,那些不幸青年男女的生活也就不会成为《红楼梦》的反映对象;钱钟书如果没有对旧式知识分子的生活和心态的体验,那群处于“围城”状态的知识分子又怎么能成为作家创作的现实客体呢?可见,只有经过作家体验过的生活,才是文学创造的实际客体。所以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被知觉化、情绪化、心灵化,外在的现实生活也就转化为内在的心理现实。如鲁迅故乡中那阴晦的天气、冷风、荒村,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物理环境,而是浸渍着作家悲凉情绪的心理空间。

  三、文学创造中主客体的双向运动。

  1、首先是主体能动地审美地反映客体,即作家对生活材料有选择的权力和选择的可能。作家选取的生活只能是他熟悉的生活,感兴趣的生活,适宜他所喜爱的文学形式表现的生活。作家通过他的主观条件来选择,比如他的生活阅历、生活方式就决定着他对生活的兴趣和注意指向,他的性格和修养决定着他对文学形式的偏爱与采用等等。创作客体如果与创作主体的审美情趣不相契合,那也难以进入创作。然后作家通过情感体验,把自我的意识、情感对象化,即将客体“主体化”,在观念中创造出源于客体又超越客体的审美形象。例如,同是咏蝉,而各人寄寓不同:虞世南:“居高身自远,端不借秋风”,是清高语;骆宾王:“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是患难语;李商隐:“本以高难饱,徒劳恨费声”,是牢骚语。又如同是写菊花的,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悠闲,怡然自得的感觉;而李清照的“人情好,何须更忆,泽畔东篱”,是高洁,端庄之意。

  在作家的构思过程中,想象又要进一步改造客观材料,使他们离开自在状态,带上强烈的主观意念之后形成形象。这样,主观完成了对客观的改造,形象成为主客观的辩证统一体。李白在《秋浦歌》中,为突出主体对:“愁”的深切体验,客观生活中“愁易生白发”这一现象被改变而为“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其中的客观性被巧妙地利用,然后又大幅度削弱,于是,融合主体的主观意念成了它的主要功能,形象终于实现了对生活客观性的又一次超越。

  2、在文学创造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处于非主导的、被动的地位。但是主体从选择具体客体开始到对具体客体的重塑整个过程,都要从生活出发,以生活为依据,也就是说,始终受到客体的规定和制约。例如,创作主体选择何种具体客体为反映对象,就不仅仅取决于主体“内在的尺度”,也取决于外部“种的尺度”,即客体的尺度。具体说,作家对具体客体的选择总是或明或暗地受到当时社会生的情势,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心理等多种生活因素的规定和制约的。鲁迅不是无缘无故选择“病态社会”的“病态人生”为反映对象的,例如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是与当进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又如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原先将安娜写成一个轻浮浪荡的女性形象,但越写越被安娜的悲剧命运所感动,终于改变了原先的构思,把安娜塑造成一位美丽的、追求自由的令人同情的女性形象。从这个角度说,文学创造中,客体也使主体“客体化了”了。

  总之,文学创造是一种主客体的双向运动,一方面是客体的“主体化”,另一方面是主体的“客体化”,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就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文学作品就是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统一并对主客体双重超越的产品。

  2009年03月06日 星期五 14:54

  一、文学创造的主体是什么

  1、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即作家这种特殊的生产者。人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称为主体。只有当人处于与特定客体的特定关系中并对客体的主动、主导地位具有主体性时,人才是真正的主体。文学创造的主体首先必须存在于文学创造活动中,并创造文学产品。所以,我认为,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例如,巴尔扎克写出了伟大的作品——《人间喜剧》,那么巴尔扎克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

  2、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3、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

  首先每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不可重复的“自我”,都有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自由创造,因此他们的作品无论就内容或形式来说,都烙下了独创性的印记,都表现出个人对生活的独特感受和创作个性。不同的文学创造主体就有不同的艺术格调的作品,如鲁迅和周作人兄弟,早期经常生活在一起,但写起文章来,一个沉郁、辛优,一个平和、冲淡;一个关心民间疾苦,一个崇尚亲适趣味,他们在政治上分手之前,情趣就不一样。

  有些作家写同一题格,但意味却并不相同,如朱自清与俞平伯曾同游秦淮河,各写一篇《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两篇散文都写出了时代的苦闷情绪,但朱文清新,俞文朦胧,朱自清从秦淮河现实的纷扰中感到了“历史的重载”,甚至以为碧阴阴的|、厚而不腻的秦淮河水“是优朝金粉所凝”,俞平伯则在“怪异样的朦胧”中悟出空幻的哲理。

  任何个别的作家、诗人都不可能是生活在社会和一定社会关系之外的孤立的个体,都不可能是封闭在自我意识中的神秘的精灵;他们对生活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和评价以及运用文学语言反映生活的技巧、风格,都受到时代精神、社会意识、公共心理、民族特性、阶级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正如契诃夫所说:“文学家是自己的时代的儿子,因此应当跟其他一切社会人士一样受社会生活外部条件的制约。”从屈原到鲁迅,从荷马到海明威,任何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既是个别的人,又是一定的社会人,他们的作品所表现的思想感情既是个人的,又是一定时代精神和社会意识的折光。例如鲁迅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与当时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

  二、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什么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和惟一源泉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文学创造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作为主要对象,文学的客体主要是指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文学创造的客体的社会生构成是多层次的,首先是位于最底层、最具客观性的当然是那个作为认识本源出现的自在的物质世界,即丰富神秘的大自然。其次是作为文学生活客体主要部分的人类活动及其产物,即整个社会生活形态。它在自然环境中逐渐生成、发展,包含着强烈的主体色彩。最后一个层次即作家自身的活动,譬如他的学习、受情、事业等等因素,往往转化为制约、影响创作的客体因素。

  (2)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惟一源泉。考察古今中外文学创作,人们似乎找不到一部纯然脱离开社会生活的作品。原始文学与劳动生活息息相关,许多篇章直接展现了劳动生产行为,如我们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须发表意邮,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作……是‘杭育杭育派’。还有澳大利亚的袋鼠歌等都是与劳动生活相关的。神话则以变形方式表现生活的理想和愿望,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成为生活的一种延续或补充。如《西游记》、《聊斋》等作品不正是一种十分典型的证明吗?鲁迅还说,描神画鬼,写出来的,也不过是三只眼,长颈子。就是在常见的人体上,增加了眼睛一只,增长了颈子二三尺而已。这是有道理的。

  由此可见,现实生活总是文学作品直接或间接的表现对象,总是文学活动或显或隐的心理动力。无论在哲学、心理学还是在创作实践意义上,都可以看出生活客体对文学的深刻影响。离开了社会生活,任何文学作品都不可能产生。

  2、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的特殊性。

  (1)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

  所谓整体性的生活,是指既不局限于某一方面,也不局限于某一层次,而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反映的生活就具有这种整体性。例如,《红楼梦》围绕着宝黛的爱情悲剧这一轴心,展现的是封建家族内部的、外交的、世俗的、官场的、政治的、经济的等多方面生活相交织的画卷。

  (2)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并不是所有现实生活中的东西都可以进入作品的,有些缺乏审美价值的东西根本无法表现,硬要描绘出来也不成其为艺术作品。正如鲁迅所说:“世间实在还有写不进小说里去的人。倘写进去,而又逼真,这小说便被毁坏。譬如画家,他画蛇,画鳄鱼,画乌龟,画果子壳,画字纸篓,画垃圾堆,但没有谁画毛毛虫,画癞头疮,画鼻涕,画大便,就是一样的道理。”

  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即富有诗意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李白的《望庐山瀑布》:“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反映的自然风景、自然花草本身就是美的,能直接激发人们的美感,无疑具有客观审美价值。

  (3)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当某种生活不与作家发生关系,作家没去体验它,即感受、体味、思索它、与之发生情感交流时,它就不会成为作家描写和表现的对象。你没对月亮进行休验,月亮也就不会成为你的创作对象;曹雪芹如果没有对封建社会晚期青年男女不幸命运的熟悉、体验,那些不幸青年男女的生活也就不会成为《红楼梦》的反映对象;钱钟书如果没有对旧式知识分子的生活和心态的体验,那群处于“围城”状态的知识分子又怎么能成为作家创作的现实客体呢?可见,只有经过作家体验过的生活,才是文学创造的实际客体。所以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被知觉化、情绪化、心灵化,外在的现实生活也就转化为内在的心理现实。如鲁迅故乡中那阴晦的天气、冷风、荒村,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物理环境,而是浸渍着作家悲凉情绪的心理空间。

  三、文学创造中主客体的双向运动。

  1、首先是主体能动地审美地反映客体,即作家对生活材料有选择的权力和选择的可能。作家选取的生活只能是他熟悉的生活,感兴趣的生活,适宜他所喜爱的文学形式表现的生活。作家通过他的主观条件来选择,比如他的生活阅历、生活方式就决定着他对生活的兴趣和注意指向,他的性格和修养决定着他对文学形式的偏爱与采用等等。创作客体如果与创作主体的审美情趣不相契合,那也难以进入创作。然后作家通过情感体验,把自我的意识、情感对象化,即将客体“主体化”,在观念中创造出源于客体又超越客体的审美形象。例如,同是咏蝉,而各人寄寓不同:虞世南:“居高身自远,端不借秋风”,是清高语;骆宾王:“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是患难语;李商隐:“本以高难饱,徒劳恨费声”,是牢骚语。又如同是写菊花的,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悠闲,怡然自得的感觉;而李清照的“人情好,何须更忆,泽畔东篱”,是高洁,端庄之意。

  在作家的构思过程中,想象又要进一步改造客观材料,使他们离开自在状态,带上强烈的主观意念之后形成形象。这样,主观完成了对客观的改造,形象成为主客观的辩证统一体。李白在《秋浦歌》中,为突出主体对:“愁”的深切体验,客观生活中“愁易生白发”这一现象被改变而为“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其中的客观性被巧妙地利用,然后又大幅度削弱,于是,融合主体的主观意念成了它的主要功能,形象终于实现了对生活客观性的又一次超越。

  2、在文学创造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处于非主导的、被动的地位。但是主体从选择具体客体开始到对具体客体的重塑整个过程,都要从生活出发,以生活为依据,也就是说,始终受到客体的规定和制约。例如,创作主体选择何种具体客体为反映对象,就不仅仅取决于主体“内在的尺度”,也取决于外部“种的尺度”,即客体的尺度。具体说,作家对具体客体的选择总是或明或暗地受到当时社会生的情势,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心理等多种生活因素的规定和制约的。鲁迅不是无缘无故选择“病态社会”的“病态人生”为反映对象的,例如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是与当进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又如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原先将安娜写成一个轻浮浪荡的女性形象,但越写越被安娜的悲剧命运所感动,终于改变了原先的构思,把安娜塑造成一位美丽的、追求自由的令人同情的女性形象。从这个角度说,文学创造中,客体也使主体“客体化了”了。

  总之,文学创造是一种主客体的双向运动,一方面是客体的“主体化”,另一方面是主体的“客体化”,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就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文学作品就是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统一并对主客体双重超越的产品。

  2009年03月06日 星期五 14:54

  一、文学创造的主体是什么

  1、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存在于艺术生产活动中的艺术生产者,即作家这种特殊的生产者。人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称为主体。只有当人处于与特定客体的特定关系中并对客体的主动、主导地位具有主体性时,人才是真正的主体。文学创造的主体首先必须存在于文学创造活动中,并创造文学产品。所以,我认为,只有处于文学生产活动中并具有主体性的即自觉的创造者,才是真正的文学创造的主体。例如,巴尔扎克写出了伟大的作品——《人间喜剧》,那么巴尔扎克就是文学创造的主体。

  2、文学创造的主体是美的体验者、评价者和创造者。

  3、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具体的社会人。

  首先每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是活生生的、不可重复的“自我”,都有自己的生命,有自己的自由创造,因此他们的作品无论就内容或形式来说,都烙下了独创性的印记,都表现出个人对生活的独特感受和创作个性。不同的文学创造主体就有不同的艺术格调的作品,如鲁迅和周作人兄弟,早期经常生活在一起,但写起文章来,一个沉郁、辛优,一个平和、冲淡;一个关心民间疾苦,一个崇尚亲适趣味,他们在政治上分手之前,情趣就不一样。

  有些作家写同一题格,但意味却并不相同,如朱自清与俞平伯曾同游秦淮河,各写一篇《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两篇散文都写出了时代的苦闷情绪,但朱文清新,俞文朦胧,朱自清从秦淮河现实的纷扰中感到了“历史的重载”,甚至以为碧阴阴的|、厚而不腻的秦淮河水“是优朝金粉所凝”,俞平伯则在“怪异样的朦胧”中悟出空幻的哲理。

  任何个别的作家、诗人都不可能是生活在社会和一定社会关系之外的孤立的个体,都不可能是封闭在自我意识中的神秘的精灵;他们对生活的审美感受、审美体验、审美判断和评价以及运用文学语言反映生活的技巧、风格,都受到时代精神、社会意识、公共心理、民族特性、阶级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正如契诃夫所说:“文学家是自己的时代的儿子,因此应当跟其他一切社会人士一样受社会生活外部条件的制约。”从屈原到鲁迅,从荷马到海明威,任何一位作家、诗人,他们都既是个别的人,又是一定的社会人,他们的作品所表现的思想感情既是个人的,又是一定时代精神和社会意识的折光。例如鲁迅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与当时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

  二、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什么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和惟一源泉

  (1)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客体。文学创造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作为主要对象,文学的客体主要是指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文学创造的客体的社会生构成是多层次的,首先是位于最底层、最具客观性的当然是那个作为认识本源出现的自在的物质世界,即丰富神秘的大自然。其次是作为文学生活客体主要部分的人类活动及其产物,即整个社会生活形态。它在自然环境中逐渐生成、发展,包含着强烈的主体色彩。最后一个层次即作家自身的活动,譬如他的学习、受情、事业等等因素,往往转化为制约、影响创作的客体因素。

  (2)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惟一源泉。考察古今中外文学创作,人们似乎找不到一部纯然脱离开社会生活的作品。原始文学与劳动生活息息相关,许多篇章直接展现了劳动生产行为,如我们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须发表意邮,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作……是‘杭育杭育派’。还有澳大利亚的袋鼠歌等都是与劳动生活相关的。神话则以变形方式表现生活的理想和愿望,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成为生活的一种延续或补充。如《西游记》、《聊斋》等作品不正是一种十分典型的证明吗?鲁迅还说,描神画鬼,写出来的,也不过是三只眼,长颈子。就是在常见的人体上,增加了眼睛一只,增长了颈子二三尺而已。这是有道理的。

  由此可见,现实生活总是文学作品直接或间接的表现对象,总是文学活动或显或隐的心理动力。无论在哲学、心理学还是在创作实践意义上,都可以看出生活客体对文学的深刻影响。离开了社会生活,任何文学作品都不可能产生。

  2、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的特殊性。

  (1)文学创造的客体是整体性的社会生活

  所谓整体性的生活,是指既不局限于某一方面,也不局限于某一层次,而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反映的生活就具有这种整体性。例如,《红楼梦》围绕着宝黛的爱情悲剧这一轴心,展现的是封建家族内部的、外交的、世俗的、官场的、政治的、经济的等多方面生活相交织的画卷。

  (2)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审美提炼而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并不是所有现实生活中的东西都可以进入作品的,有些缺乏审美价值的东西根本无法表现,硬要描绘出来也不成其为艺术作品。正如鲁迅所说:“世间实在还有写不进小说里去的人。倘写进去,而又逼真,这小说便被毁坏。譬如画家,他画蛇,画鳄鱼,画乌龟,画果子壳,画字纸篓,画垃圾堆,但没有谁画毛毛虫,画癞头疮,画鼻涕,画大便,就是一样的道理。”

  所谓具有审美价值的生活,指的是那些本身就具有美的属性的生活,即富有诗意的生活,如社会美、自然美。李白的《望庐山瀑布》:“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反映的自然风景、自然花草本身就是美的,能直接激发人们的美感,无疑具有客观审美价值。

  (3)文学创造的客体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当某种生活不与作家发生关系,作家没去体验它,即感受、体味、思索它、与之发生情感交流时,它就不会成为作家描写和表现的对象。你没对月亮进行休验,月亮也就不会成为你的创作对象;曹雪芹如果没有对封建社会晚期青年男女不幸命运的熟悉、体验,那些不幸青年男女的生活也就不会成为《红楼梦》的反映对象;钱钟书如果没有对旧式知识分子的生活和心态的体验,那群处于“围城”状态的知识分子又怎么能成为作家创作的现实客体呢?可见,只有经过作家体验过的生活,才是文学创造的实际客体。所以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社会生活被知觉化、情绪化、心灵化,外在的现实生活也就转化为内在的心理现实。如鲁迅故乡中那阴晦的天气、冷风、荒村,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物理环境,而是浸渍着作家悲凉情绪的心理空间。

  三、文学创造中主客体的双向运动。

  1、首先是主体能动地审美地反映客体,即作家对生活材料有选择的权力和选择的可能。作家选取的生活只能是他熟悉的生活,感兴趣的生活,适宜他所喜爱的文学形式表现的生活。作家通过他的主观条件来选择,比如他的生活阅历、生活方式就决定着他对生活的兴趣和注意指向,他的性格和修养决定着他对文学形式的偏爱与采用等等。创作客体如果与创作主体的审美情趣不相契合,那也难以进入创作。然后作家通过情感体验,把自我的意识、情感对象化,即将客体“主体化”,在观念中创造出源于客体又超越客体的审美形象。例如,同是咏蝉,而各人寄寓不同:虞世南:“居高身自远,端不借秋风”,是清高语;骆宾王:“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是患难语;李商隐:“本以高难饱,徒劳恨费声”,是牢骚语。又如同是写菊花的,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是悠闲,怡然自得的感觉;而李清照的“人情好,何须更忆,泽畔东篱”,是高洁,端庄之意。

  在作家的构思过程中,想象又要进一步改造客观材料,使他们离开自在状态,带上强烈的主观意念之后形成形象。这样,主观完成了对客观的改造,形象成为主客观的辩证统一体。李白在《秋浦歌》中,为突出主体对:“愁”的深切体验,客观生活中“愁易生白发”这一现象被改变而为“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其中的客观性被巧妙地利用,然后又大幅度削弱,于是,融合主体的主观意念成了它的主要功能,形象终于实现了对生活客观性的又一次超越。

  2、在文学创造的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处于非主导的、被动的地位。但是主体从选择具体客体开始到对具体客体的重塑整个过程,都要从生活出发,以生活为依据,也就是说,始终受到客体的规定和制约。例如,创作主体选择何种具体客体为反映对象,就不仅仅取决于主体“内在的尺度”,也取决于外部“种的尺度”,即客体的尺度。具体说,作家对具体客体的选择总是或明或暗地受到当时社会生的情势,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心理等多种生活因素的规定和制约的。鲁迅不是无缘无故选择“病态社会”的“病态人生”为反映对象的,例如选择阿Q这样的人物,就是与当进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国民心灵普遍麻木的社会生活情景密切相关。又如托尔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原先将安娜写成一个轻浮浪荡的女性形象,但越写越被安娜的悲剧命运所感动,终于改变了原先的构思,把安娜塑造成一位美丽的、追求自由的令人同情的女性形象。从这个角度说,文学创造中,客体也使主体“客体化了”了。

  总之,文学创造是一种主客体的双向运动,一方面是客体的“主体化”,另一方面是主体的“客体化”,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就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文学作品就是创作主体与创作客体的统一并对主客体双重超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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