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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修正案看婚姻家庭观念新变化

更新时间:2015-5-15:  来源:毕业论文
从《婚姻法》修正案看婚姻家庭观念新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显着变化。婚姻家庭关系相应地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如: “包二奶”现象日趋凸显; 家庭暴力日渐突出; 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诉讼呈上升趋势; 老人得不到赡养, 受虐待、遗弃等现象时有发生, 直接影响到已修改20年的《婚姻法》的贯彻实施。针对《婚姻法》内容上的不足, 运作力度中的疲软等问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 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 少数先富起来的人, 在追求消费时尚的同时也追求生活上的复古。重婚、纳妾、“包二奶”现象逐渐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问题。广东省妇联1996年至1998年接受这方面的投诉分别为219起、235起和348起, 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 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一些男人把“包二奶”
  当作衡量其有能耐的标准。领导干部腐败60%以上都跟“包二奶”有关系, 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
  随着“包二奶”现象的增多, 人们对这种现象的看法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从表1看到“无可非议”和“可以赞成”的占了26.57%, 也就是说赞成的和默认的就占到了50.97%, 超过了一半, 而“坚决反对”的仅占11.73%。从这里可以看出, “包二奶”和婚外恋现象的蔓延, 不能不说是与思想观念的活跃、人际交往的扩展、惩罚的弱化等原因密切相关。“包二奶”现象对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如不及时惩制, 它将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败坏社会风气。据有关部门调查, 在我国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 有30%与家庭暴力有关; 有40%的家庭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随着经济压力的增大、家庭矛盾的增多, “娶来的媳妇, 买来的马, 任我骑来任我打”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有所抬头。加上“家丑不可外扬”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存在, 使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有关婚姻家庭的来信来访总数为55892件, 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有8862件, 占婚姻家庭类的15.86%; 下半年110070件, 反映家庭暴力的有20148件, 占婚姻家庭类的18.3%。让人难以想象的是, 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越来越残忍。施暴者轻则拳打脚踢, 重则棍棒、刀割, 导致受害者毁容、残疾、死亡的恶性后果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与我国倡导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格格不入, 与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和文明活动背道而驰, 如不彻底清除, 它将严重影响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 人民的财产形式呈现多样化, 由过去单一的工资, 到现在的工资、股票、证券、投资收益等多种财产形式, 这就使得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夫妻财产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 妇女财产权受到损害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这主要是传统的“夫妻一体”思想意识仍深深根植于女性心底。大多数妇女认为, 男女既已结为夫妻, 财产就不应再分你我, 甚至把财产分彼此与对婚姻是否忠诚作为简单对等理解。据华坤女性调查中心抽样调查显示: 对于丈夫工资以外的收入, 不清楚的占44.72%,对于不清楚的原因, 81.37%的妻子认为应该给丈夫 “一定的空间”, 16.92%的妻子表示“无从了解”, 还有9.45%的妻子则认为 “问了伤感情”。在丈夫开公司或做生意的家庭中,77.08%的妻子不介入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管理, 对丈夫公司或生意的经营状况不太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的竟高达83.78%。http://www.youerw.com
  “孝道”观念弱化导致老人赡养和受虐问题严重随着“421”结构的出现, 由老龄化而伴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 特别是老人赡养、受虐、再婚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些子女较多的家庭, 互相推诿或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对一些身染疾病的老人, 部分子女拒绝承担医疗费用, 使老人得不到及时的治疗; 一些子女侵占老年人房产、私自挪用、侵占老人存款; 一些子女认为父母年岁已高, 再婚非常丢人, 对有结婚打算的父母实施精神压力或恶语中伤, 甚至不惜使用暴力而大肆限制、阻碍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加上不少老人存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 在遭受虐待之后往往一忍再忍, 委曲求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 家庭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立法的宗旨。《婚姻法》修正案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 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它对于培养公民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情操, 扭转错误的婚姻家庭观念, 抵制婚姻家庭中的不良风气, 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解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还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完善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 对共享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相互协商,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加强个人财产保护。《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这有利于文护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 有利于在审判实践中明确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 有利于处理夫妻财产争议时, 有法可依, 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完善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问题进行书面约定, 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来支配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 并且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高于法定财产制。
  人们生活条件提高, 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 甚至走向了破裂。《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其明确规定, 凡是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一条文的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对无过错方可请求在解除婚姻同时,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 不但丰富我国婚姻家庭内容, 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亦是对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摒弃, 对于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随着人们人权观念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被揭露出来。我国在《婚姻法》修正案的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经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重视程度。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有3个条文涉及家庭暴力, 并在条文中明确了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对救助和防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这就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 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中国法律在惩治暴力、保护受害人人权方面的一项进步。这对于促进两性平等及民主和谐家庭关系的形成, 对于建设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人们常说“爱情是婚姻的基础”, 但婚姻不完全靠爱情来文持, 婚姻家庭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很琐碎的家务事、赡养老人及教育下一代的问题, 因此, 婚姻更多的是需要责任与义务。
  从婚姻家庭观念的一份问卷调查中看到, 对“文系夫妻关系的纽带是什么”这一问题, 选择“责任和义务”的占绝大多数, 即78.30%; 选择“爱情”的仅占13.61%; 选择“从一而终观念”的占7.36%。从性别视角分析, 认为是“责任和义务”的男性高出女性6.09个百分点; 认为“爱情”、“从一而终观念”的女性高出男性,分别为3.81个百分点、2.45个百分点。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现在人们对什么是婚姻的基础, 开始有自己新的思考, 并且男性以高于女性6.09个百分点的比例, 由过去的“爱情”转变为“责任与义务”, 由“个人本位”转变为“家庭本位”, 开始顾全大局,更多地考虑老人、小孩的问题, 而不是单单只谈个人的情感感受。当人们选择“责任和义务”作为文系夫妻关系的纽带时, 说明婚姻家庭生活已上升为一种责任婚姻、道德婚姻。《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后, 人们对待生活方式、生活态度有了极大变化, 现在的夫妻双方就像绷在同一把琴面上的两根弦, 既为一个共同体, 又彼此独立。它主要表现在:男女双方彼此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 强调人的独立人格和个性的兼容与共进。这种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是一种不为对方所操纵的关系, 彼此都不是对方的缺陷和失望的牺牲品, 也没有强加的种种限制和要求。双方在不损害婚姻的前提下, 给对方留出足够的思文、社交、生活、事业、休闲等活动的时间与空间, 建立的是一种以真心相爱为基础, 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体贴的婚姻家庭关系。爱情是要发展的, 婚姻也会随着爱情的发展而变化。如今夫妻双方更注重对方的感情发展, 在物质生活相对稳定之后, 情感和性生活就成了婚姻家庭的重要内容。
  面对爱情的不断变化, 夫妻双方能及时地进行调整, 坦然自如地享受生活乐趣, 使婚姻生活更具有生命力、凝聚力。当爱情发展到无法继续保持现状时, 很多家庭会理智地承认和接受婚姻解体的现实, 这种自由开放的独立联合体式家庭成了更多家庭的理想选择。邓小平同志曾指出: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 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 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因此, 长期以来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中, 缺乏一种权利观念, 遇到问题时不能充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树立人们权利主体的观念, 明确主张公民应享有和行使权利, 并提倡用法律武器来文护这种权利, 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法》宣传、贯彻的过程中, 人们对婚姻法制的适应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 人们的婚姻观念渐趋理性, 法制观念日益增强, 并且逐渐由观念转变为行动。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的结合, 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的细胞, 它的和谐、稳定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有序发展, 而且有利于建立一个充满爱的和谐、幸福家庭。婚姻领域的许多变化, 都是时代和社会变迁的缩影, 都是人们婚姻家庭观念作用的直接表现, 没有法律的制约, 婚姻就会紊乱, 而婚姻的紊乱也大力推动着婚姻立法的不断完善, 从而以新的法律规范来引导人们树立新的婚姻家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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