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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邻里纠纷的调查报告

更新时间:2010-10-25:  来源:毕业论文

农村家庭邻里纠纷的调查报告
一、我县农村家庭邻里关系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看到:老百姓对当前农村社会秩序总的来说认为满意、比较满意的占100%;认为农村最突出的矛盾纠纷依次是农民收入过低、山林权属纠纷、邻里纠纷、打官司难的问题;认为当前干部比较负责,办了一些实事;认为解决农村家庭邻里纠纷最管用的办法是找村干部;农村家庭邻里纠纷易发生的时期是农忙时期;易引起邻里纠纷的人群是妇女;在发生的原因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产中产生的矛盾占30%。如承包田地的地界不清、排水、灌溉、林地林权等,这是农村发生邻里纠纷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我县某村周某未经同村村民唐某的同意而从其责任田过水,遭到唐某的拒绝后产生纠纷,在对骂中周某操起锄头将唐某小腿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打伤,用去医疗费8105元。事发后,经村及派出所调解未果起诉至法院。而就在我们调查时另一个镇又发生了一起因争水而打伤致残的事故。

    2、因饲养家禽家畜产生的矛盾占25%。农村家庭都养有猪、牛、鸡、鸭等家禽家畜,有时因猪牛糟塌庄稼、鸡鸭丢失、死亡等引起邻里矛盾。

  3、因房屋(宅基地)产生的矛盾占20%。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新建、翻建、扩建住房的多了,房屋、宅基地的纠纷也显著增加。如某村周某生的四个儿子成家后,为争老房子的地基,四个儿子互不相让,形同仇人。

  4、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占10%。有的妇女爱管闲事,张家长、李家短,好搬弄是非;有的邻里爱斤斤计较,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争得脸红脖子粗。如井头圩镇某村文某和李某为一棵长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小树而发生争执打架,最后两上法院对簿公堂。

  5、因小孩产生的矛盾占5%。因独生子女的增多,现在的小孩都带得很珍贵,因此为了小孩子的争吵、哭闹而产生矛盾纠纷的事件很多。

  6、因伦理道德产生的矛盾占5%。因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留守的男壮年少、女青年多,长期离多聚少的生活使得有些人产生了婚外情,一旦这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暴露出来,产生纠纷是无法避免的。

  7、因风俗习惯等其它原因产生的矛盾占5%。有的因祖上坟山发生纠纷,有的因封建迷信思想产生纠纷等。

  (二)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发生的特点

  1、突发性。农村邻里纠纷发生时间短,事前不可预见,猝不及防,可能因一时气急、冲动而突然发生。

  2、偶然性。农村邻里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了一丁点小事,或许因小孩间的哭闹,或许因一句玩笑都可引起纠纷。

  3、潜伏性。农村邻里之间产生隔阂不能及时化解,一方或双方把怨恨隐匿进来,一旦出现导火索矛盾便激发出来。

  (三)当前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化解的途径

  首先:找村干部调解。村干部对全村的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比普通群众了解多、理解深,是本地人,群众容易找到,因此群众有了矛盾纠纷最先想到的就是请村干部出面调解。

  其次:找驻村干部调解。在村干部调解不下时,群众会找镇里驻村干部调解。

  再次:找司法所调解。对一些矛盾比较突出、情况复杂的纠纷,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调解无效情况下,群众会请司法所人员进行调处。

  最后:打官司。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民间夙有“和为贵,不喜讼法”的传统习惯,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

  (四)当前化解邻里纠纷存在的困难

  1、有的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不主动。目前村委会取消了专职的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村支书或主任又要负责村内全盘工作,又要负责村经济建设,一些村干部忙于应付上级交给的工作,对群众的事情不重视,不积极主动调解群众的矛盾纠纷;一些村干部不善于做调解工作,致使矛盾未能化解在萌芽状态。

  2、有的乡镇干部不负责任。取消农业税费后,有的乡镇干部下乡时间少,处理矛盾纠纷不是迎难而上,而是拖延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具体表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故意推脱,对于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

  3、有的司法所人员不作为。目前我县各乡镇司法所实行直管制,即由司法局管理其工资待遇和组织人事关系,但具体的管理松懈,乡镇党委政府对其没有管理权,农村矛盾纠纷本身主要应由司法所提供法律支持和调解处理,但一些司法所形同虚设,人浮于事,有的只干自己的事但照拿工资,有的只注重经济收入(处理一件民事案件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一些矛盾复杂、无经济收入的民事纠纷就不管。

  4、邻里纠纷本身调解难度大。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内容复杂,既有民事的、经济的,又涉及治安的、行政的,有现在发生的,又有历史积累的。有的人认死理,信奉“人争一口气,树活一身皮”,不配合调解。

  5、普法教育还没有取得彻底的成效。有的群众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在现实中曲解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政策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却不知道或不想知道,断章取义,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向随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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