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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后感

更新时间:2009-12-25:  来源:毕业论文
劳动法学后感
摘要:本文主要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入手,进而讨论其重要性、确立依据及其原则内容,并期望在《劳动法》修订时将基本原则列入法条之中。作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处理劳动法律问题中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确立依据及其确立的重要性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它对于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部劳动法典不同于我国的其他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致使在其颁布实施后,学术界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众说纷纭。作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劳动法律关系问题的依据,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及其重要性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它和各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宪法也需要通过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才能贯彻实施[1]。因此,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现行宪法中应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另一方面则是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按劳分配,职工民主管理权,劳动就业方针,男女同工同酬,社会保障,职业教育,遵守劳动纪律等等。这就是宪法依据说。我国大多学者认为宪法应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6点: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②劳动者有按劳取酬的权利;③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④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⑥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2] 另有一些学者持高度理论概括说。他们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学者根据法制的实践作出的理论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真理的探究。概括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①保障劳动权原则;②依照团体交涉决定劳动权原则;③劳动关系安定原则;④保障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⑤产业的民主化原则[3]。也有人概括为:①文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②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④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作者认为以上依据皆有建树,应综合进行运用。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规范性文件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我国劳动立法、司法、执法。从劳动立法来看,立法部门应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立法,解决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迫切要求。从劳动司法和执法来看,司法、执法部门出现拘泥于法律条文,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但又是的的确确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而得不到严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作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劳动法基本原则迟迟没有确立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关系到劳动立法、司法、执法的重要问题,为此,作者认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这既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又是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势在必行。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主要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基于保护弱者、基于我们的国情、基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劳动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宗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以现实为依据,要结合我国国情。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顺应法治潮流的要求。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其活动和行动基础应具有和谐、稳定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在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时,应认真分析在这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趋向,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能超越国情去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典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包括最基本的保护、平等的保护、侧重的保护、全面的保护。其中在宪法中关于基本原则的法条主要体现在: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35条、第42条、第43条、第45条、第48条之中。
首先是保障劳动权原则。这是最基本原则的保护,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劳动权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物质帮助权等,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个劳动法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劳动就业问题的突出性、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必要性共同决定了应在劳动法中旗帜鲜明的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作为劳动法最首要、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现阶段对于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权是非常重要的,我国长期以来人口资源过多,实行市场经济后,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产业政策的变化,企业增效减员的需要,使就业问题成为劳动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如现代大学生就业问题、农民工问题就很棘手,需要我国采取长期的、稳定的劳动方针;另一方面,发展经济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我国现阶段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但各种所有制并存,各阶层利益不一致,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经营者素质上的差别,资本对利润的追求,这一切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引发社会问题。而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安定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事实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劳动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经济建设。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权的保障,文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次是平等的保护。平等的保护是指所有劳动者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何不同,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其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但这种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如未成年工、女工等的特殊保护。在现有法律中这方面的规定不具体,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无从下手。如身高、性别、年龄等,特别值得立法者深思,只有这些问题在立法中得以明确,才能有效地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再次是侧重的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当前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十优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增效减员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国家的一些经济政策还要实行,因此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应强调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侧重保护,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实施的再就业工程,对企业裁员行为的严格限制,都体现了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劳动者进行侧重保护应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侧重保护的对象作者认为也应在劳动法律中给以明确规定,目前,在劳动法中还是空白。
最后是综合的保护。据中新网(2007年2月25日电)报道,中国将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文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即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既保护劳动者法定权利,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这主要是为文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9万件,涉及劳动者41万人。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文护。用工备案首先有利于文护劳动者权益。通过掌握备案信息,观察其变动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这种保护既存在于劳动过程的始终。
三、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他们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关于三方原则在西方国家早有提出,全称是三方协商决定劳动标准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具体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这一原则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这一原则。三方原则对于解决劳动问题、协调劳动关系、避免社会动荡的发生有着积极的意义。国际劳工组织在1976年通过了《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建议书》,即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和152号建议书。1990年9月7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这一公约,这就为我国实行“三方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市场经济还不规范,对于三方原则完全照搬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三方原则。
(一)在立法活动中应体现三方原则
在制定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时必须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其合理建议。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参与立法,能够及时的反映劳动关系参与者的意愿,使立法内容更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执行性;而且,也使政府的劳动政策和重大决策对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活动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便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三方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正是通过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政策,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来实现的。
(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要体现三方原则
现行《劳动法》第33、第34、第35、第84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但体现政府部门必须参与的事项有欠缺。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谈判一定要体现由政府宏观指导和调控,因为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具体的劳动关系政府部门有必要施加一定影响,如工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等方面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这是对劳动者在权益上的一个保证。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谈判由政府进行指导、协调,能够及时化解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避免集体争议的出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要环节,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但集体协商的标准在劳动法中应有界限性规定,政府在宏观上应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协调。
(三)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一些重大的劳动争议和突发性的劳动事件,解决不好,会影响到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通过三方协调和斡旋,可以使其得到化解,避免社会动荡。政府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劳动执法,依法进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正是其国家权力的体现;工会通过三方协调机制,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企业通过三方机制也可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如劳动法第27条规定就很到位,今后在劳动法修订中这样的条款应多一些。三方原则的内容、组织机构和程序在我国立法中体现不充实,应该说实行三方原则目前还有一定难度,有待于完善,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有一定的超前性,要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打下扎实的基础;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规范,实行三方原则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四、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权为核心,是以调整法为形式的立法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调整既要依靠合同化手段(私法手段),又要依靠基准化手段(公法手段),应将其纳入将基准化与合同化相结合的社会化调整的轨道中来。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本意为“共相交易”。劳动关系合同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形式,它是要将所有的劳动关系逐步纳入合同的运行轨道,使合同成为劳动关系的文系方式和权利义务确定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势在必行,通过劳动合同可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清楚,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可以其为依据。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一定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准,以法条为依据。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受益的不只是职工,同样也包括企业。实践证明,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以及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一方面,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顺利实现工作目标,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不但成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而且也是处理争议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劳动合同还能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纠纷更为便利,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和社会耗损费用。作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载体,是文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注 释
[1] 龚建礼、吴思、李琪:《劳动法教程》,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5页。
[2] 关怀:《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92页。
[3] 杨体仁:《劳动法学》,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48-57页。
[4]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相对应的诉讼法律关系等。
参考文献
[1] 龚建礼、吴思、李琪:《劳动法教程》,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2] 邱彦、刘成伟:《经济基本原则层次论》,载《政法论丛》2002年第1期。
[3] 金英杰:《劳动法基本原则初探》,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4] 杨体仁:《劳动法学》,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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