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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4-7-3:  来源:毕业论文

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一、教学计划第一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教学院(系)负责组织制定,经成教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颁发。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面授课时、自学课时以及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必要的说明等内容。
   第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包括:共同课(含政治理论课、基础课、部分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含部分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两大类。其中:政治理论课、基础课及部分专业基础课的课程设置及毕业论文学时、学分均由成教院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确定;部分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由成教院统一确定总学时及总学分,具体开课的门数、课程名称及各门课程的学时、学分由各教学院(系)确定。
   第三条 教学计划中所开设的课程及教学要求应兼顾专业技术职务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定与要求。同一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课程应相互衔接。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所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应符合本专业课程体系的逻辑顺序,以便合理安排学生选课。
  第五条 各层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均应规定学生每学年应修满的最低学分数及达到毕业要求的总学分数。
  第优条 各教学院(系)在编制教学计划时,应按统一格式编写课程介绍表,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时、学分、先修及后续课程、课程内容简介、作业要求、教材与参考书版本、修读对象等。各门课程均实行代码编号,以利实行计算机管理。课程编码由成教院统一规定。
  第七条 学分以面授学时为计算依据,原则上每面授10课时折计1个学分。各层次、各专业毕业论文撰写及答辩的学分统一规定为6个学分。
  第八条 教学计划一经审定,不得任意改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时,应由教学院(系)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成教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先课与缴费第九条 每学期初,成教院向各函授站、夜大学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及面授时间和地点(新生在报到注册时公布),以便各函授站、夜大学及时组织学生选课。无先修后读的课程(独立课程),原则上每一学期或每一学年提供给学生选读。
   第十条 学生选课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每学年最多选课门数:标准学制三年的累计不得超过10门(含免修课程);标准学制五年的累计不得超过8门(含免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一轮面授结束前填写选课申请表,选定下学期修读课程,并送交函授站、夜大学,经函授站、夜大学审定后,于第二轮面授前将选课名单汇总报成教院教学管理部。若选修某门课程的人数少于20人者,原则上不单独开班,该班移至下期开设或联站开班。
  第十二条 成教院教学管理部根据学生选课结果下达教学任务书,通知有关教学院(系)选派面授教师。
  第十三条 正式修读学生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办理改选、退读手续。因特殊情况须改选、退读者,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一轮面授前持有关证明,经当地函授站或夜大学审查,报成教院教学管理审批后。办理改选、退读手续,改选者须按规定缴纳改选手续费,退读者不退学费,该门课程学费移至今后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末在当地函授站、夜大学办理注册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下学年度标准学费和教材费等。未办理注册手续和缴费者,按《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夜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三、教材与教辅资料
   按《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夜大学教材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面授与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均应参加面授辅导,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有关作业和实验。
   第十优条 各函授站、夜大学以面授课程为单位,按规定的修读人数编教学班,逐步实行面授教师挂牌任教制。有两个以上平行班者,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教师听课。若某教学班听课人数呈减少趋势不足20人时,则取消该班的设置,并入其它教学班级。
   第十七条 凡获得同层次相同或相近专业且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相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或具备国民教育毓大专以上学历者,其原所学课程要求高于现在所学课程者,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免修者须持证书原件,由所在函授站统一申报,经成教院审核,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免修该门课程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若该免修课程遇省教委抽考,则该门课程不予免修,而仍须参加省教委当期的抽考。
五、考试
  按《江西财经大学函授、夜大学学分制成绩考核规定》执行。
优、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必须重修;任选课可以重修或改选。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九条 对某些考核已合格课程,因学生对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其成绩可按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 对某些无法重修的课程,仍采用补考的办法,补考成绩合格者,其成绩只能按60分记载 七、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
   第二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届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撰写毕业论文。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论文撰写不合格者,在修业年限内重新撰写毕业论文或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院(系)应在每学年的每一学期公布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学期确定毕业论文选题,并由函授站、夜大学汇总报成教院教学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院(系)根据成教院抄送的学生选题名单,选派论文指导教师,并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安排适量的毕业论文写作辅导讲座。距学校较远的函授站可根据成教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地聘请校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论文指导教师,并将聘请的论文指导教师的名单报成教院审批,其指导的毕业论文成绩经学校终审后方可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均应参加论文答辩。由各教学院(系)选派教师组成论文答辩小组,主持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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