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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

时间:2023-02-22 21:43来源:毕业论文
这些学者的划分存在两点共性:第一,都认为协同治理作为政府治理模式的一个阶段,随着市场或社会部门的发展,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会进一步调整;第二

这些学者的划分存在两点共性:第一,都认为协同治理作为政府治理模式的一个阶段,随着市场或社会部门的发展,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会进一步调整;第二,正是由于社会力量的发展,外包机制将会逐渐发展成协同治理。外包型政府仍然对社会和市场有主要的管控作用,而协同治理则真正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转移。实际上,协同治理包含外包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和长期合同,所不同的是,协同治理不仅意味着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政策执行的外包,还意味着政府将部分决策权“外包”。

确切地说,协同治理不仅超越了外包模式的隐晦授权的范畴,并且必然导致事实上的权力分享(邓穗欣;丹尼尔等,2011:7)[5]。而治理的权力中心是可变的(王艳丽,10)[6],在多个国外协同治理的案例研究中,话语权和决策权的分配都是评价协同治理模式的重要指标,甚至是一种前提(班森,2014;利里。杰勒德。宾汉,2006)[10]。

外包型政府的研究起源于新公共管理变革,欧文·E·休斯的著作《公共管理导论》对这场变革做出了体系化的介绍,他表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不仅是由于传统官僚制政府在提供某些社会服务时的低效率,在广大官僚制发展不足的发达国家,政府和人民早已适应的大政府带来的经济社会快速增长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甚至这种陈旧的模式还遗留着政府腐败和不负责的问题[7],尽管新公共管理提出的对策是市场化,但是今天我们应该将这种方式作为政府改革的第一步——建立小政府,透明、法治、民主、责任政府在部分职能市场化之后,又有了进一步变革的新方向,就是协同治理,可以理解为政府职能的社会化。

3 协同治理的内涵

克里斯·安塞尔和艾莉森·加什将协同治理定义为:一种使得一个及以上的代理机构能直接让非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正式的、协商一致导向的、审议的,以及以制定或实施公共政策或公共项目或财产管理政策为目标的治理安排(2014:544)[1]。

安塞尔和加什通过对137个协同治理的案例的元分析,来探究协同治理的理想模式应满足的条件,他们尤其强调上述定义的六个重要的条件,1)协同治理论坛要由公共代理部门发起,公共代理部门用以指代一切行政分支机构,这一条件说明政府需要建立协同治理的法则,赋予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同治理的合法性;2)必须有非政府活动者的参与,并且要包含尽量充分的利益相关者;3)参与者直接参与决策,而不是为公共代理部门提供建议或决策辅助,这意味着利益相关者直接对决策结果负责,这一点与联合国全球治理指标中的话语权和民主问责充分对应;4)协同治理的论坛必须正式,并能够满足集体需求,亦即利益相关者有正式的协商和审议机制;5)协同治理要以协商一致为目标,尽管实际上通常难以达成;6)协同治理的议题是公共管理问题。

安塞尔和加什的研究结果对美国的协同治理有很强的解释力,但他们的理论能否迁移到中国呢?首先,研究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外学者的理论并没有将中国作为研究对象,但是其理论在中国也有普遍的适用性,研究对象与理论的解释力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其次,安塞尔和加什研究出的协同治理理论并没有以美国具体环境作为背景,其研究对象只是协同治理过程,研究者无意建立理论的地区针对性,甚至可以说这是一项已普遍的解释力为目标的研究;最后,许多中国学者的研究从不同方向验证了这一点,例如:学者们也普遍强调协同治理需要多主体参与[8](邓穗欣、丹尼尔等,2011;于飞,2014等),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协同治理中存在国家-社会-政府之间关系的失衡,强势政府导致了市场和社会的缺位(黄斌欢。杨浩勃等,2015)[9] 。郁建兴指出,治理是一个过程,且这个过程强调的是一种协调,而不是控制(2012)[2]。这些结论以中国国情为研究对象印证了安塞尔和加什的协同治理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 协同治理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4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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