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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时间:2020-02-21 19:34来源:毕业论文
文献综述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徐继响在《 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中说到: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

文献综述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徐继响在《 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中说到:“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获得了强大的技术支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我国开始出现。1997年,中国保险信息网成立,这是中国最早的保险行业第三方网站。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信息网为新华人寿促成国内第一份网上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入网络的大门。2005年以来,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认识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战略意义,建立了功能较为全面的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在线销售和理赔功能渐趋成熟,互联网保险业务进入实质性的发展阶段。”45230
(二)互联网保险数据分析: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到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了60家,投保的人数从816万人增长到了5437万人,增幅达到566%。截至今年一季度,已有47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渠道销售经营业务,网销年化规模保费共计27.12亿元,占一季度人身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千分之五点三,每1000元人身险保费中有5.3元是通过网销实现。
互联网保险2011年与2013年发展规模对比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在新形势下受到的权益侵害示例:
互联网保险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徐继响在《 互联网保险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中提到一个购买互联网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的例子:“2008年11月14日,市民梁玉祥向携程网订购了2张11月18日返回昆明的机票,外加2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两张保单共计20元,最高保额80万元。但梁玉祥发现保单的有效期、,经鉴定,2张保单皆系伪造。获悉上述案件线索后,海南保监局迅速成立调查小组,并在清查整顿中发现了一家名为“恒亚迪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假保险公司主要通过网络销售交通工具意外险。随后,保险业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的“打三假”行动迅速展开。2010年9月9日,携程“假保单”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梁玉祥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由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2200元”。
(四)保监会发言: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亦发言指出,个别保险产品违背了保险基本原理,带有博彩性质,费率厘定不合理,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是伪创新真噱头;部分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存在弱化保险产品性质、混同一般理财产品、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传统保险弊端在互联网保险上的体现,若不及时规范,将有可能由于互联网的放大效应,形成区域性风险而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消费者面对的权益可能受侵害的方面:
谢晓鸿在《保险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中指出在保险电子商务消费中消费者可能会面临以下安全问题:
(一)现实安全
1.财产安全
保险消费者在线投保,以电子货币支付的方式履行合同的义务,然而,电子交易系统的不完备与保险经营者诚信的个别缺失,往往造成消费者的合同权利无法得到充分地保障,如没有及时地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保险单等),交易过程中,电子货币帐户资金流失,将给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且在保险权益缺失保障期间,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消费者将无法主张其保险契约的风险保障权利。 互联网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开题报告文献综述:http://www.youerw.com/kaiti/lunwen_46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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