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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在场权初探(4)

时间:2021-12-23 20:37来源:毕业论文
和事由(事实和理由)来释明其判决的正当性以及必要性。 所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石,反之律师在场权 的确立则是正当程

和事由(事实和理由)来释明其判决的正当性以及必要性。 所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石,反之律师在场权

的确立则是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映射。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律师 在场权制度的规定依然处于缺失地带,侦查程序和正当程序之间也存在一定差距, 刑讯逼供的行为常常会发生,这就会对被告人的相关人身权益造成侵害,被告人 在被指控阶段的抗辩能力是非常不足的,由此造成的权利不平衡就会使现行的法 律监督机制失去制约能力,相关的体制也是有缺陷的。因此,律师在场权制度的 确立对于在实践中完善正当程序原则,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力量,实现控辩双 方权利相对平等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2。3 控辩平等原则

控辩平等原则即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控方还有申辩方都可以按照法律赋 予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两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地位是平等的。侦查机关作为国 家权力的代表方,不得比被控方享有更多的权利,也不得依据特权欺压被控方。 刑事诉讼就是处理调和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的过程,从理论层面来说, 相对比较理想的的诉讼结构是:两方的当事人是平等的,进行裁决的审判者是中 立的[7]。这里的两方当事人的平等就要从三个方面上去凸显:刑事诉讼时双方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在诉讼的时候双方力量是平等 的。但是在现实中,鉴于我国奉行国家追诉zhuyi的刑事诉讼法,相比较于作为控 方的检察机关而言,辩方显而易见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所要代表的就是公众 还有公共的利益。检察机关还占有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它所具有的地位与权力 显然与作为辩方的被追诉人和辩护人所具有的不平等[8]。此外,侦查机关在行使 侦查权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代表着国家利益,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 孤立无援的个体,他们与处于强势地位的控诉方所具有的权利、地位完全无力抗 衡。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在侦查过程中会受到限制,在此基础 上肯定会受到巨大的精神压迫,无法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基本诉讼权利,利益很难 得到保障。另外,侦查机关作为指控方,有国家给予的大量的司法资源,可以轻 而易举地就对于被告人的信息进行查证,这就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 时失去优势,处于劣势地位。在如此力量悬殊的博弈中,很有可能会因为控诉方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7]   杨立新。刑事诉讼平衡论[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

[8]   张鑫力。试论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建立[J]。法律研究,2013(1):64-66

的强势地位导致对被控方的不平等压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程序中的权 利势必遭到侵害。只有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控诉方的行为,限制控诉方的权力, 赋予辩方多种防御性的权利,才能够有效地使控辩双方平等原则落实到审判实践 中,让控诉方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上对抗的时候能够处于相对平等 的地位。律师在场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辩方的抗辩权,使上述的两方在实质 层面达到力量平衡。所以说,控辩平等原则是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刑事诉讼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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