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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时间:2019-05-04 22:23来源:毕业论文
各国逐步意识到在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国际上建立一种统一的规范体制才能应对因不同文化,种族,地域,利益等原因产生的贸易摩擦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日,世界各国都将发展国际贸易作为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经过历史验证,各国逐步意识到在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国际上建立一种统一的规范体制才能应对因不同文化,种族,地域,利益等原因产生的贸易摩擦。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的地位,知识经济就是不可小觑的实力武器。而作为知识经济保驾护航的知识产权的制度,也应是这种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重要组合部分。由此国际上开展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造法活动,其中最具代表性就是TRIPS协议,在国际贸易法中也具有极高的地位。而对于中国而言,要想在知识经济中大展宏图,这不仅仅是鼓励全民创新,更是要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的同时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国际保护接轨,抵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更好的为本国未来对外贸易发展铺平道路。35169
[毕业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贸易法TRIPS协议  中国对策
目录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1
二、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法的地位和与国际贸易的相互关系...........2
三、在经济全球中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4
四、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6
五、我国就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7
优尔、注释、参考文献.............................................10
 论国际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四个字是舶来品,在英语中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们中国人将他翻译成智力创造出的权利。但是这词最早由法国人最先使用,后来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赋予了它“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念。在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该词才正式活跃在世界的舞台上。
它是指所有者通过自身的智慧创造形成的劳动成果,且该成果能在法律上享有的专属权利。一般是国家对创造者的智力成果赋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在一般法律分类中,将它划入了民事范畴。它包括人脑智能及鲜明区别其他经济体的特殊标志等不同存在类型。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他的客体是人脑智能,它不能被眼睛看见,也不能被触摸,但是就是真实的存在于我们的大脑中,且是有无限潜力和钱途的。是典型的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知识产权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后两者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 industrial property )。广义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上述几种又新增了商号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
其次它也是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并存的权利。首先人身性质体现在该权利与智力成果缔造者的人脑创造思文密不可分。作者的署名权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都是典型的人身权利。财产性质就体现的更为明显了。智力成果作为权利一旦被法律认可保护,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获取经济利益。
二、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法的地位和与国际贸易的相互关系
15世纪新航路的开辟,带来了新的商机,催生了各国将贸易做出国门,伸向世界各地。而在这样的全球贸易中智慧成果的商机更是无限,从而知识经济得以生根发芽。但是我们深知任何一种社会行为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制约就无法发展壮大,所以作为法律对于知识经济的权利确认,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各国对于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有着各自地域属性的色彩,无法适应跨国贸易的发展与协调,所以国际上冲破对于地区保护的限制,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国际的层面的呼声越来越高,一八八三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是振臂一呼的最好体现。可见,从知识产权诞生起,就与国际贸易发展密切相关。但人类发展国际贸易,在尝到这种全新的开放式经济所带来的巨大的利润的同时,也为如何管理和规范这种新兴贸易而犯愁。在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中各国都意识到必须建立起一个统一的规范体制才能应对因不同文化、种族、地域、利益等原因产生的贸易摩擦,因此国际贸易的法律研究应运而生。而作为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顺理成章的成为国际贸易法中的重要组合部分。在巴黎公约的带动下,国际上有制定了伯尔尼公约,在这两个公约的执行局的基础之上,一九优尔七年七月十四日国际上终于出现了一个正式的保护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该组织的带领下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机制正在一点点的建立完善起来。但是这种全球保护机制,并不能具备国际法的性质,因为以谈判斡旋等主要手段的约束,完全是自愿的,各国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谈判,甚至决定是否遵守某项规定。而且这谈判都单独集中在知识产权的某个领域,无法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备体系。各国在逐步发展渐渐意识到这样的谈判对于国际知识产权造法毫无裨益。知识产权组织不再孤立的看问题,主动地与其他组织联合,在全球多领域总体框架内开展造法活动,如一九九优尔年该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将在世界贸易的体系内加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相连接重要拐点。 论国际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3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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