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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范解释(3)

时间:2023-01-14 20:55来源:毕业论文
笔者认为,《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征收的规定严重违背了法理和自然法基本原则。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仅是一条重要的自然法

笔者认为,《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征收的规定严重违背了法理和自然法基本原则。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仅是一条重要的自然法原则,也为我国《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土地权益显然是合法的私人财产,非经合法征收,不得转为国有。我国实践践行的低价征收的做法不具有正当性。

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现有解释之检讨

(一)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现有解释

鉴于《宪法》第10条第1款所造成了严重不利后果,学者们希望通过宪法解释解决这一问题。现有对“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主要解释观点如下:实质国有论、可以国有论和名义国有论。

1。城市土地实质国有论

实质国有论认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内涵就是将城市所有土地均国有化。王维洛先生该论点认为,中国1982年宪法通过之时,便是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化之时。国有化的过程,没有通知权利人,也没有办理征用或征购的手续,只是《八二宪法》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句话,一夜之间,中国城市的私人土地就都变成了国有。“此后,只要某个区域被不断扩张的城市所吸纳,又或者国家建立了新的城市,该区域所属的集体土地都必须依照《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变为国家所有,农民此后所能享有的就只剩国有土地使用权了。”更令人奇怪的是,这场国有化过程在悄无声息中完成,其后果仅在后期才显现。

实质国有论符合文义解释规则并与现行立法是相契合的。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的征收之所以不以公共利益、完全补偿为条件也正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只要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其实质已经国有化了。征地机关仅有保障失地人的生活的需要,没有补偿其财产损失的义务,因为土地已经国有化了。既然已经国有化了,既然是国家的土地,国家能够安排被征收人的生活,赔偿土地之外的损失如青苗费,已经做是够好的了。

实质国有论中还包括一种历史国有论的观点,认为只包括“1982年修宪时既有城市范围内的土地,而不包括之后新建的城市以及因为既有城市扩张而新被纳入到城市范围内的土地。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被划归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才可以转变为国有土地。”一些地方政府部分采纳这种主张,它们在《宪法》通过之后,很快就对城市私有住宅发房产证,但不发地产证。但这种主张在实践中并不占主流。

2。城市土地可以国有论

该观点认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是错误的,因此,应当废除这一规定或者对这一规定进行重新解释以消解土地国有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程雪阳博士,其前期主张废除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后期则主张将城市土地属于国有解释为可以国有也可以不国有。上述解释的实质是认为城市既可以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也可以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这种解释似乎比较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决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土地市场的决策。

3。城市土地名义所有论

名义所有论认为,一场无声的土地即1982年《宪法》一夜之间将城市私有土地全部国有化,这种理解过于简单且错误。制宪者不可能这样做,因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法治、人权、公正和市场规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中的国家所有只能理解为是一种名义上所有,即不包括使用权和管理权这样的实质内容。个人尽管丧失了名义上所有权,但却得到了实质上的土地使用权。“在实际效果上,这种使用权和所有权几乎没有差异,并应该作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护。”名义所有论否认了国有化的存在。其主要理由是,如果损害到了个人的利益,那么为什么国有化时这些人无动于衷,没有任何反映呢?该论为张千帆教授所主张。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范解释(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23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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