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的设置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由传统型向现代火灾自动报警发展。在诸多的产品中以区域报警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应用最为广泛,以下介绍两者的设置。
3.1区域报警控制系统
区域报警控制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成的一种形式,它是由电子元件组成的自动报警和监控装置。当探测器检测到火灾信号,电子线路将火灾信号转换为电压或数字信号,通过导线传输到区域报警器,经过处理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将火灾部位传输给集中报警控制器,适用于较小范围的保护。有些区域报警控制器可单独组成系统进行消防灭火自动处理。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该符合以下的规定:
(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该超过3台。
(2) 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区域。
(3) 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4) 区域报警控制系统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宾馆每层服务台。
3.2集中报警控制系统
集中报警控制系统是有电子线路组成的集中自动监控报警装置,各个区域报警巡回检测带的信号均集中到这一总的监控报警装置。它具有部位指示、区域显示、巡检、自检、火灾报警音响、计时、故障报警、记录打印等一系列功能,在发出报警信号同时可自动采取系统的消防功能控制动作,达到消防的目的和手段,适用于较大范围内多个区域的保护。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该满足以下规定:
(1) 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两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2) 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护范围内探测区域总数。
(3) 集中报警控制器距墙不应小于1m,正面的操作距离不应小于2m。
(4) 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上述区域报警控制系统的有关要求。
3.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容量较大,消防设施控制功能较全,适用于大型建筑的保护。
(1) 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2) 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3) 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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